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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病害猪专项补贴,“补”给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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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11-19 09:46
  • 编辑:admin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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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为商务局工作人员,负有监管病害猪(即病害生猪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职责,却让生猪定点屠宰厂负责人虚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滥用职权予以审批,致使两家屠宰厂非法套取国家财政专项补贴款48万余元,同时还利用职务之便受贿4.7万元。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11月9日,该区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韩峰有期徒刑四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生猪屠宰厂负责人胡某、王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内外勾结,非法套取国家专项补贴款

  现年49岁的韩峰在徐州市商务局工作多年,2005年6月至2011年6月任行业管理处(2010年4月改名为市场秩序处)处长,案发前任行政许可处处长。市场秩序处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对辖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进行管理。

  为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自2008年8月1日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国家财政专门设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由中央、省、市三级政府共同拨款,财政部门每年按千分之四的比例预拨补贴款,用以补贴在生猪屠宰环节出现病害猪后的经济损失及进行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为每头580元,其中病害猪损失补贴5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80元,资金实行“先预审预拨后清算”的使用办法。

  看着财政拨下来的大批专项补贴资金,韩峰觉得不拿白不拿。“2009年4月我到徐州市商贸局去开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会,会后韩峰处长把我喊到楼梯口说:‘你们厂每年病害猪无公害化处理的数字多报个百八十头……’我答应了。”徐州市一家生猪屠宰厂负责人胡某交代。

  另一家生猪屠宰厂负责人王某也交代,2008年五六月韩峰口头通知她,说屠宰厂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头政府补贴580元,但没说这钱补给谁。不久,韩峰又对她说:“上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要按照屠宰量的千分之四报。”就这样,胡某和王某在韩峰的授意下,不管屠宰厂有没有病害猪,每月都按千分之四的数额上报。

  “我们把大猪两头分为三头上报,把三腺肉(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含有毒素或病原微生物,误食后可引起食物中毒)90公斤折合一头猪,多算一些公斤数,作为整头猪上报。在拍照的过程中,我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工人多拍几个角度,这样照片就可以多用几次,冒充其他被处理的病猪,用来虚报。实际上,我厂处理的病害猪数量只占上报数量的十分之一。”胡某交代。

  经查,自2008年至2011年,胡某和王某分别非法套取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27.7万余元和20.4万余元。

  失去监管,利民政策变成谋利工具

  办理此案的云龙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卓松介绍,根据办法,屠宰厂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有严格的程序: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先在待处理的病害猪上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再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头数、处理方式,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生猪定点屠宰厂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前,应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卓松解释道,监督方式有两种,已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处理前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启监控装置和摄录系统,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并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存档备查;未建立的,处理前应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生猪定点屠宰厂领取补贴款的程序也很严格。”卓松说,各区县生猪定点屠宰厂每月书面上报,市商务局市场秩序处工作人员审核签字后给处长复核。处长复核后签字再报给分管局长审批,然后一式两份分别报给市财政局和省商务厅。

  而监督者韩峰是如何监督的呢?“当时各生猪定点屠宰厂均未安装监控装置,而处里人员紧、交通工具没有保障,没有按照规定派员到现场实施监督,只是审核一下屠宰厂的台账,查对一下数量,也发现过台账填写不规范,作为上报依据的处理照片有重复使用的情况。”接受审讯时韩峰反复辩解。

  当办案检察官将生猪屠宰厂获得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补贴资金预算拨款凭证拿给韩峰看时,他显得很吃惊,只得交代:“我个人认为屠宰厂上报的数字近百分之八十都是虚假的,病害猪占屠宰总数的比例在千分之零点五左右,最多不会超过千分之一。”

  两家生猪屠宰厂得到了好处,韩峰自然也从中分到了一杯羹:分别收受两家生猪屠宰厂负责人贿赂款2.1万元和2.6万元。

  办案中注重预防,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

  云龙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彭向军认为:“此类案件给国家财政造成重大损失,使真正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得不到财政补贴保障,给病害猪流入市场留下了隐患,社会危害极大。同时,生猪屠宰企业骗取补贴款后,存在与监管和检验检疫等部门及其人员利益再分配的情况,主要方式有返还被骗取的补贴款、提供高额赞助费和车辆、报销餐饮发票等。因此,此类案件中渎职犯罪与贿赂犯罪相互交织。”在本案中,韩峰与相关屠宰企业串通骗取国家补贴款后,相关屠宰企业不仅每次领到财政补贴款后会给韩峰现金,而且平时也会为他报销餐饮费等。

  为保证国家补贴资金的安全,江苏省多地检察机关自2011年起开展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行动,深挖专项资金被骗背后的职务犯罪,严厉打击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违法行为。但为何此类案件还在上演?

  办法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指定专门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在彭向军看来,“参与病害猪检验检疫工作的人员是生猪屠宰厂的员工,很难恪尽职守;而担负行政监管职责的商务局工作人员不参与病害猪检验检疫工作,不掌握病害猪的实际数量。这是发案的体制因素。”

  “实际上,待宰前发现的病害猪一般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都被猪贩子拉走了。因为猪贩子收一头猪要不少钱,他们一般不愿意病害猪被无害化处理。”一家生猪屠宰厂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员工说,该厂曾发生过猪贩子往回抢病害猪的情况。

  为防止病害猪肉流入百姓的餐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在走访商务、动物检验检疫等部门相关人员时,随身携带打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宣传资料,还针对一线执法人员对渎职犯罪的认识误区,及时到商务系统召开警示教育座谈会,阐述检察机关打击和预防渎职犯罪的意义,解释渎职犯罪罪名、构成要件、立案标准和刑罚处罚等。

  结合执法办案,该院多次发出检察建议,就生猪屠宰市场准入、肉品检验、检疫收费、行政监督执法等重点环节的职务犯罪预防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帮助商务、动物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组织调研小组深入屠宰加工车间及销售场所等实地考察,分析肉品安全监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结合行政执法的职责特点,撰写了关于病害猪事件渎职犯罪的预防调查报告,引起了徐州市商务局和动检所的高度重视。

  徐州市商务局专门对此开展了“审核清理定点屠宰企业,防止‘问题肉品’流向市场”的专项整治活动。截至目前,该局已依法为16家小型屠宰企业颁发经营许可证,取缔了20家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屠宰窝点。并督促该市所有合法生猪屠宰企业安装了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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