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索要货款被驳回 只因生猪含瘦肉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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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1-09-07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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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王水祥支付原告杨腊根生猪款96936.57元。
2009年8月28日被告王水祥从原告杨腊根处收购二车生猪,其中未付清款的一车生猪计140头,净重为36941市斤,每市斤6.05元,扣除捉猪手续费用560元,合计货款222920元,被告于2009年9月10日左右支付了原告生猪款40000元,尚欠生猪款182920元,该车生猪由被告于2009年8月28日从新干县三湖镇贩运至浙江省台州椒江区上洋屠宰场,2009年8月29日该车生猪经台州市椒江区畜牧兽医局尿样检测,部分生猪含有瘦肉精,被该单位就地保存78头生猪,2009年9月1日该批生猪被该单位深埋处理54头,剩余的24头生猪未见处理结果。此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都以这批生猪喂养了国家严禁使用的瘦肉精,导致运往温岭的这车生猪被销毁54头,自己损失重大为由,而拒绝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水祥从原告杨腊根处购买的140头生猪中,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畜牧兽医局认定有54头生猪经尿样检测含有瘦肉精并被深埋处理的这一事实,该院予以确认。因就地保存的剩余24头生猪未被有关执法单位处理,另62头生猪未有证据证实检测含有瘦肉精,除被有关执法单位深埋处理的54头生猪外,剩下的86头生猪被告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款支付货款,即剩下的86头生猪应以140头生猪的平均净重和双方约定的价款进行结算。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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