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拟享受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养殖场户、奖励金额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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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0-07-08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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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霍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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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2009年拟享受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养殖场户、奖励金额公示
按照《霍邱县落实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实施方案》要求,现将《霍邱县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90号)、霍邱县2009年拟享受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养殖场户、奖励金额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10年7月7-13日
举报电话:6080243(财政局)、6080016(畜牧兽医局)、各乡镇党政办公室
霍邱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领导组
2010年7月7日
关于印发《霍邱县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充分用好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促进我县生猪生产快速发展,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特制定《霍邱县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随文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财政局
霍邱县畜牧兽医局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霍邱县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22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财建[2009]1759号)、《霍邱县落实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资金安排的总体原则
生猪奖励资金安排原则是:政策引导,扶优扶强,支持发展猪肉生产;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采取“一卡通”办法,直拨到户。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社会效益,推动生猪产业的可持续性健康发展。
奖励资金的用途、分配、奖励对象应具备的条件详见《霍邱县落实200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二、奖励资金的安排及标准
2009年上级拨付我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908万元。具体安排如下:
(一)圈舍改造、粪污处理
1、对2009圈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养殖户给予每平方米5元奖励,其中2009年新建规范化双列式圈舍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面积另给予每平方米7元奖励。
2、对标准化圈舍面积达3000-5000平方米规范化养猪小区,每小区给予6万元奖励。5001-10000平方米的每小区给予12万元奖励。
(二)贷款贴息
对2009年养殖户从国家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发展生猪生产支付的利息按30%利息额贴息。
(三)扶优扶强
1、对圈舍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生猪养殖户重点给予扶持,其中圈舍面积达到5000-6000平方米的每场另奖励5万元。圈舍面积达到6001-7000平方米的每场另奖励8万元。圈舍面积达到7001-10000平方米的每场另奖励20万元。圈舍面积达到10001-15000平方米以上每场另奖励30万元。圈舍面积达到15001-18000平方米以上每场另奖励40万元。圈舍面积达到18001-20000平方米以上每场另奖励50万元,圈舍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每场另奖励100万元。
2、对2009年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的养殖户给予重点扶持,其中能繁母猪存栏300-500头的每场另奖励2万元,能繁母猪存栏501-700头每场另奖励5万元,能繁母猪存栏701头以上的每场另奖励10万元。
3、支持猪肉生产加工企业200万元。
(四)良种补贴
1、对5个生猪人工授精供精中心、规模养殖场户引进的良种母猪、良种公猪按每头700元、1200元给予补贴。补贴数量由养殖场户书面申请,县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同意。
2、霍寿黑猪保种补贴
对承担霍寿黑猪保种任务的皖西绿源牧业有限公司、霍邱县畜牧良种猪繁育场、临淮汪峰猪场存栏的霍寿黑猪种猪分别给予5万元保种补贴,对县内其他养殖户存栏霍寿黑猪种猪10头以上的,经认定后按每头1000元给予补贴(限50头)。
(五)防疫服务费用
安排90 万元,用于防疫服务、疫情监测等方面的支出,其中生猪强制免疫疫苗购置经费、重点养殖场监控设备40万元,疫苗保管储存经费5万元,无害化处理经费10万元、疫病定期检测经费5万元、生猪良种工程项目配套工作经费5万元,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经费10万元、防疫督查经费10万元、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工作经费5万元。
四、资金拔付及管理
1、由县畜牧兽医局根据奖励标准,测算各生猪饲养场户的奖励金额,对拟享受奖励的饲养场户和奖励金额在《皖西日报》报、《霍邱网》及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资料由县畜牧兽医局存档,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畜牧兽医局汇总报县领导组审批,圈舍面积奖励、贷款贴息由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直接拔付奖励资金。
2、养殖场购买良种猪补贴资金由县畜牧兽医局按照分配数量和补贴标准核准后,由财政局拨付。
3、扶优扶强奖励资金用于饲养场、猪肉加工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生猪养殖小区奖励资金,不直接奖励到小区养殖户,拨付到生猪养殖小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小区主管部门,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小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小区奖励资金、扶优扶强资金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办理,实行报账制。
五、监督检查
对奖励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场户。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改变资金用途,弄虚作假、冒领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并严格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的国家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六、申报2010年生猪奖励资金的基本要求
2010年如国家继续安排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指导意见》(财建【2010】464号)的要求,按照可操作、可核查、先建后补的原则,安排方案如下:
(一)支持对象
1、支持新(扩)建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对2010年新建、扩建规范化、标准化猪舍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按新建面积给予奖励。
2、支持生猪良繁体系建设。支持5个生猪人工授精供精中心引进良种公猪,进行圈舍建设和购置设施设备;对存栏种猪规模200头以上的父母代猪场、祖代猪场、原种场给予扶持,对存栏能繁母猪100头母猪的商品猪场新购买种猪给予补贴。
3、支持生猪饲养场的粪污无害化处理。对圈舍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规模养猪场粪污无害化处理按照建设沼气池的体积、雨污分流—改造排污暗沟、雨水明沟的长度,购买产床、保育栏的数量等给予补贴。对适度规模的生猪饲养场开展生猪发酵床技术给予扶持。
4、支持猪肉生产。安排资金200万元,对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给予扶持。
5、生猪防疫服务建设。安排资金90万元,用于防疫服务费支出。
6、贷款贴息等。对圈舍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养殖场户从国家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对万头猪场、种猪场安装闭路监控设备、消毒池、消毒室给予补贴。
(二)享受补贴养殖场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⑴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生猪饲养场(小区)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规定,要有严格的消毒和卫生防疫措施,办理有《动物防疫合格证》。种猪场应有市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经营许可证。
⑵积极进行报检。养殖场有开展产地检疫记录,年开展产地检疫不少于2次。
⑶饲养档案健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养殖档案,详细记录饲料、兽药投入品的使用,疫病防控及病死畜禽处置。
⑷达到环保要求。养殖场污染治理是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养猪场按照要求通过环评的优先安排奖励资金。
七、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畜牧兽医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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