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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致集体中毒案终审 摊主判赔4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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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9-06-2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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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发生的“瘦肉精”猪肉集体中毒事件造成包括一名孕妇在内的250余人食物中毒。销售这批猪肉的摊位经营者2007年因销售有毒食品罪受到刑事处罚。从摊位经营者这里批发后供应给快餐社等单位和群众的“二道贩”为此已对外赔付了49余万元,并为此来向摊位经营者及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追偿。
  
  日前,此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摊位经营者李某需承担上述损失,农产品市场则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9月13日前后,樊某从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经营的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内李某实际经营的摊位处批发购入了一批猪肉,随后将这批猪肉供应给案外人联帮金桥一笑快餐服务社、上海鑫都毛针织有限公司等单位及部分群众,其中还包括一名孕妇严某。因上述猪肉含有瘦肉精而导致250余人食物中毒。2007年5月23日李某因销售上述含瘦肉精的猪肉而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犯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而从李某处批发和销售含猪肉精猪肉的樊某则因此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案外人联帮金桥一笑快餐服务社损失人民币413599.22元,同样因销售上述含瘦肉精的猪肉而经有关部门调解赔付给上海鑫都毛针织有限公司人民币47858.40元,赔付给孕妇严某人民币3万元。此后樊某向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追偿未成,故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李某赔偿已支付的赔偿金491457.62元及经营损失费人民币344772元。一审判决李某赔偿樊某损失费人民币491457.62元;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樊某其余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将明知含瘦肉精的猪肉在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销售,致使250余人食物中毒。在这次事件中,李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他人经济损失的责任。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市场经营管理者,因疏于管理,造成事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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