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害猪施行无害化处理 国家拨付千万元补贴山西
- 点击次数:
- 日期:2008-09-30 00:33
- 编辑:本站编辑
- 来源:
- 评论
商务部、财政部共同发布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7日,记者了解到,用于补贴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的资金近千万元已经拨付到山西。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商务部、财政部共同制定《办法》,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省商务厅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该项工作管理和信息报送,建立并维护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省财政厅负责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编制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向财政部提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顶一下
(1)
100%
踩一下
(0)
0%
声明: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广东养猪信息网”的文、图、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如转载广东养猪信息网的稿件,请注明转载“广东养猪信息网”。本网站资料仅供参考,若资料与原文有疑,请以原文为准。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
相关阅读:
- 2012-10-11农业部公布2012年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名单
- 2012-10-10增城整治猪场25问:不整治损害绝大多数群众利益
- 2012-10-065000万头总规模种猪公司诞生
- 2012-09-27广东清远养猪协会成立六周年
- 2012-09-26山东俩黑心商户猪饲料掺滑石粉被判刑
- 2012-09-21珠海生猪主要供港澳 本地消费七成靠外采
- 2012-09-19广东省农业厅组织专家论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 2012-09-19广州增城划定生猪禁养区 1800多家猪场需撤离
- 2012-09-10果汁企业汇源集团或将利用温氏畜禽粪便种果树
- 2012-09-10广东肇庆市4个生猪调出大县获奖2300多万
图片新闻推荐
查看所有评论 最新评论 | |
|
|
发表评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