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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养猪户使用“瘦肉精”被判拘役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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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7-12-27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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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新余市首例使用“瘦肉精”喂养生猪案,水西镇某养猪场业主陶某投喂瘦肉精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今年7月24日,新余市农业部门派驻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检疫人员对猪贩袁
某送来的11头生猪抽取尿样后,其中有9头生猪尿样呈阳性。动检人员立刻向上汇报了检测结果。市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部门快速反应,将猪贩控制住,并取样送省有关部门复检。经过追查源头,找到了水西镇某养猪场场主陶某,查明9头生猪为陶某养猪场的生猪。

    据陶某交代,他曾从流动猪贩手中购买了1公斤左右的“瘦肉精”,按比例掺杂在饲料中,企图使生猪卖到更高的价钱。7月24日,他将9头使用“瘦肉精”喂养的生猪以每公斤14.7元价格出售给猪贩袁某,出售总金额为1.39万元。

    渝水区法院刑事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明知“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是禁止在生猪饲料中添加的药品,却仍然在饲料中添加并将用“瘦肉精”喂养的生猪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陶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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