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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简单化的“禁猪令”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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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7-12-09 00:00
  • 编辑: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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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以经济发达闻名遐迩,但要说发达到了必须禁止养猪的地步,则未免有些夸张。尤其是在当前全国各地猪肉价格持续上涨、国务院强调发展生猪生产的情况下,东莞市的“禁猪令”让人难以理解。因而,东莞市政府一宣布禁止养猪的决定,便遭到了社会各界广泛质疑。

    东莞市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停止所有生猪养殖活动,养猪场“发现一个、清理一个、查处一个”。

    生猪的确有污染排放;东莞寸土寸金,稀缺的土地用来养猪的确不如用来搞工业、搞房地产划算。但东莞市因此而禁止养猪,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我国法律规定,“禁养区”内不能建设畜禽养殖场,东莞市尚有30%的区域不属于“禁养区”,在这些地方办养猪场有何不可?东莞的“禁猪令”显然违背了“法无明文规定不可行”的公权运行规则,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况且,《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城市要在郊区县建立大型生猪养殖场,保持必要的养猪规模和猪肉自给率。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

    尽管东莞表示从前年就开始逐步淘汰养猪业,已给了养猪户缓冲期,给了补贴,2009年禁止养猪是“顺势而为”。但记者了解到,不少养猪户在表示服从政府安排的同时,也表达了深深的无奈。养猪是老百姓的一项经济权利,地方政府究竟是否有权擅自剥夺老百姓的这项权利?许多养猪户都在前期投入了大量的生产成本,却因为政府的禁令不得不中断经营,他们的损失能否因“补贴”而挽回?看来,政府在下达这样或那样的“禁令”之前,都应该经过一个严格的法定程序,如此才能保障老百姓的权利空间不被一再压缩。

    猪肉价格持续上涨,举国上下都在思考如何“挺猪”,东莞虽不是产猪大户,也不该不顾公众需求。对待猪,除了禁养,应该还有其他办法。“一刀切”式地一概禁养,既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行政准则,也不符合猪肉价格上涨中群众需求的实际。即使将来东莞发达到确需将养猪业整体“外包”出去了,政府也应当依法行政,避免损害群众利益。简单化的行政手段不能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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