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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立省级储备制度完善生猪储备调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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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7-11-05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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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经贸委日前下发《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省级生猪储备制度,完善储备调节功能。

  据悉,省级生猪储备实行常年活体储备、定期轮换制度,确保储备生猪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作用。

  省经贸委将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生猪活体储备规模和市场调控需要,下达储备生猪入储和轮换计划。储备生猪每吨按活猪20头计算。承储企业在栏生猪储备结构必须达到30公斤以上生猪占50%以上,60公斤以上生猪占40%以上,85公斤以上生猪占10%以上。承储企业根据储备生猪入储计划向操作单位缴纳保证金;承储企业违反储备合同,操作单位可根据合同没收保证金上交省财政;承储企业完成储备任务后,退还保证金。

  生猪活体储备实行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生猪,不得虚报储备生猪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生猪饲养专栏。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生猪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生猪轮换。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并根据育肥情况适时轮换,操作单位负责对承储企业的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省经贸委将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实施对储备生猪的卫生质量安全检验和全程卫生质量安全监控工作,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促进福建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福建省下拨6631万元补贴能繁母猪养殖,其中省级财政承担4899万元,占全部补贴资金73.88%。

  根据各地核查情况,全省需补贴的能繁母猪共有132.6万头。福建省对这些母猪进行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头5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40元,设区市财政负担10元(厦门市自行负担)。目前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已全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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