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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畜牧立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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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5-01-27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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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畜牧立法状况 中国畜牧业的壮大,具有了产业化的特征,也对机械工业、轻工业、饲料工业、食品工业等诸多产业产生了强大的推动力。尤其是畜牧业经济在推进农村经济、农业经济乃至国民经济发展中展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在提高民族生命素质方面发挥最最重要的作用。不但国人对畜牧业越来越重视,世界各国也看准了中国畜牧业的发展优势,纷纷发起强大的竞争攻势。由此,中国畜牧业的蓄势待发必需从立法方面给予有力的支撑,这不仅要顾及中国国情,更要借鉴各国在立法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力求使中国畜牧法更为完善。农业部经长期的准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畜牧业立法的各项工作,目前已进入实质性阶段。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畜牧处“国外畜牧立法介绍”将给行业一个重要的信号,希望能对行业各方审时度势有所婢益。并积极参予争鸣,本刊将对畜牧业立法工作作追踪报道。 世界上畜牧业发达国家都有较为完备的畜牧法典或畜牧业的单行法,以此来促进本国畜牧业的发展。为帮助行业各方了解有关情况,现将澳大利亚、德国、法国、韩国、日本伽拿大、英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畜牧法进行了整理和比较,观介绍给大家,供参考。 澳大利亚畜牧法规定,个人在开办人工受精中心时必须经过注册。通过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来确保畜禽品种的品质。 德国畜牧法规定了种公畜使用执照的授予制度、育种者协会制度、人工授精的许可制度、人工授精站及人工授精员资质认证制度。在动物育种方面,各州都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与联邦法律相配套,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法国将畜牧业品种的选育分为猪类、牛类、绵羊类和山羊类,对于每一种品种的选育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国家设有公开配种、人工授精组织和国家品种改良委员会,来规范和管理畜牧业品种的选育。 韩国畜牧法专章规定了畜牧品种的选育。第二章规定了种畜的检查、注册与检定、进出口许可、种畜证明书、授精的限制、种畜业的注册及孵化业的许可、以及对孵化业和畜产业的监督等。第三章规定了家畜人工授精的有关内容。但是韩国的畜牧法不像法国和德国那样在育种方面有专门的单行立法。 日本有专门的家畜改良增殖法,其立法的目的是促进家畜的改良与增殖和畜产业的振兴,以有利于改善农业经营。 中国台湾地区畜牧法第三章专章对种畜禽及种源管理做出了规定,较为强调管理行为。 简评: 各国畜牧法都十分重视畜牧品种的培育和选育方面的内容,尤其是法国在这一方面更是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不仅规定了畜牧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严格的资质认证制度,而且对不同畜牧品种的培育和选育分别立法,这样,保证了畜牧行业从源头上就有良好的开端。德国在这一方面的规定也为数不少,并有相应的执法机构来执法,从根本上保证了畜牧行业的健康发展。 2、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 澳大利亚畜牧法规定,农业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不同种类的畜禽方面专家组成的顾问团,以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向专家咨询相关问题。此外,各行 业设有行业法规和标准,以规范本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规定了畜牧企业的注册制度以便于对其进行相应的监督。对各类畜禽产品的商标进行注册,国家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开展这项工作。澳大利亚有专门的政府检查人员对生产现场、人工受精中心或兽医诊断中心等的工作进行监督。 ●德国的畜牧执法机构健全,农业部所属的三个司具体负责畜牧业的管理工作。 ●法国对畜牧业的生产经营的管理和监督主要集中在对畜牧育种企业的管理和规范上,在不同的畜牧业行业设有名目繁多的许可证制度,并由相应的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韩国有专门的法律对酪农的生产经营进行规制,包括政府支援、共济政策、酪农地带的指定、酪农地带内的事业、酿农地带内的土地利用、酪农地带的管理等内容。此外,韩国注重对饲料行业的管理,对饲料的制造业、进口业、贩卖业者进行监督。 ●加拿大十分注重畜牧业的行业化经营,从事畜牧业生产的企业必须要经过严格的注册程序才能成立,申请注册的畜牧企业在申请书中应当详细说明企业的生产环境,以确保畜牧业生产经营的高效率。 ●日本有专门的家畜交易法以保证家畜贸易的公平。该法规定,家畜市场必须由在都道府县的知事处登记过的人开办、经营。此外,日本还有家畜商法,通过对家畜商实行许可证、保证金等制度,保证此业务的正常公平进行。饲料供需安定法保证政府在购买、保存、出售进口饲料时的饲料价格的稳定。畜产品价格稳定法,通过国家支持,促进畜牧及关联产业健康发展。 ●中国台湾地区畜牧法规定,饲养家畜、家禽达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之饲养规模以上者,应申请畜牧场登记。主管机关应订定年度畜牧生产目标,以对畜牧业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 简评: 各国均重视政府在畜牧业发展中的指导性作用,对畜牧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各国采取多种多样的手段,例如设立一个专门的畜牧业专家顾问团(澳大利亚),或者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和资质认证制度(加拿大、法国),或者制订单行法律对某一特定行业进行管理(日本、韩国)。 3、畜牧屠宰和动物福利 澳大利亚在2001年颁布了动物福利法规,以规范在畜禽屠宰过程中的动物福利问题。 德国的畜牧法体系同样对动物福利的问题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州一级政府设立畜牧兽医局,专门负责畜牧兽医事务及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在州以下的行政区,设立具体负责畜牧兽医事务的兽医行政办公室(也称兽医局),该办公室的官员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其工作内容包括屠宰场的审批、屠宰动物宰前宰后监督的内容,说明德国在这一方面执法机构比较健全。 韩国在《畜产品卫生处理法》种规定了禁止虐待行为。 加拿大有详细的法律规定了牲畜在屠宰之前的卫生环境。 我国台湾地区畜牧法规定:屠宰应申请主管机关派员执行屠宰卫生检查,未经检查合格不得屠宰;主管机关应自行或委托财团法人或经训练合格之执业兽医师执行屠宰卫生检查;屠宰场之设立应符合屠宰场设置标准。 英国畜牧立法中有关于私人屠宰与注册的一系列规定,内容包括:屠宰场注册、屠宰场的执照申请,可立即拒绝某些屠宰场执照的申请、上诉期间继续使用屠宰场的权利等。有关公共屠宰的一系列规定包括:提供公共屠宰场的权利、公共屠宰场的管理、公共屠宰场的收费等内容。 简评: 很多国家对在动物屠宰过程中的疫病防治都十分重视,尤其是英国还将屠宰场区分为私人屠宰场和公共屠宰场,并分别立法进行规制,有利于私人畜牧业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畜牧屠宰业的规模经营。此外,各国对动物福利问题也给予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体现了畜牧业发展的一种趋势。 4、畜牧业卫生和疫情防治 澳大利亚畜牧法规定了关于畜禽健康的内容如果养殖业主或兽医从业人员了解或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自己或他人饲养的畜禽或其产品感染了某种疾病,必须以最快的速度上报有关部门,并且向有关部门提供尽可能详细的情况;对种畜禽、畜禽产品和畜牧业机械或相关设备,必须有相关的健康证明,才能够引进;为了确定具有疫情的畜禽的死因或疫情是否仍然在蔓延,政府有关的职能部门将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如果是国外带来的传染病,农业部将对疫情的蔓延情况进行通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对畜禽及其产品,饲料和其他涉及到畜禽健康产品的买卖双方,法律规定了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澳大利亚还设有消除外来疫情的专项基金,补偿企业由于疫情的危害而造成的损失。 德国畜牧业卫生法律 (1)动物疫病法、饲料管理法以及肉类卫生条例、牛奶卫生条例、疫病公布条例等法规,这为欧共体各国间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流通创造了便利的条件。 (2)联邦德国农业部只负责起草法律框架及条例,各州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尤其是在畜禽传染病控制、畜产品安全等方面,各州都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与联邦法律相配套,充分发挥了各州根据当地的特点,制定可操作性法规的积极性,从而形成了上下配套的法律体系。 法国《人工授精公猪的卫生条例》主要内容有:公猪必须在获得农业部质量局局长发给的卫生许可通知以后,才能被运用到安置活动中去;《人工授精公绵羊卫生条例》主要内容是:公绵羊必须在获得农业乡村发展部兽医处处长发给的卫生通知后,才能被运用到安置活动中去;《人工授精公牛的卫生条例》《委员会关于从加拿大进口牛、猪类家畜的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证明的决定》,规范畜牧业的卫生情况。 韩国有《家畜传染病预防法》以预防家畜传染性疾病的发生或蔓延,从而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提高公众卫生。内容包括家畜的防疫和进出口的检疫;《兽医师法》,规定有关兽医师职能和兽医业务的必要事项,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公众卫生的提高;《畜产品卫生处理法》,主要内容包括畜产品卫生处理法的目的专业术语的定义等。韩国注重以单行法的形式规定这一方面的内容。 日本有《家畜传染病预防法》,通过对家畜传染性疾病(包括寄生虫病,下同)发生以及蔓延的预防,保证畜产的发展。同韩国一样,注重以单行法的形式规定这一方面的内容。 中国台湾地区畜牧法强调在畜牧屠宰的过程中的卫生管理。主要有如下的内容:屠宰供食用猪、牛、羊或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家畜、家禽,应于屠宰场为之。主管机关应自行或委托财团法人或经训练合格之执业兽医师执行屠前卫生检查。屠宰场之设立就符合屠宰场设置标准。未经屠宰卫生检查或检查为不合格之屠体、内脏,不利供食用或意图供食用而分切林工、运输、贮存或贩卖。 简评: 各国都十分注重畜牧业的疫病防治和卫生管理,因为畜牧业的规模经营的特点,使得畜牧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显得异常重要,因此,各国畜牧法无一例外地对这一方面的内容做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并有配套的执法机构。 5、畜牧业互助团体和资金资助 澳大利亚没有消除外来疫情的专项基金,这些基金专门用于处理疫情,补贴相关损失。德国成立有育种者协会。畜牧兽医的生产服务工作多数由专业合作组织来承担。这些专业合作组织相当于我国的专业协会,其工作的范围主要是为生产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同时也协助政府做一些公益事业。在专业合作组织中,参加者的权利、义务平等,专业合作组织起到了生产者与政府部门或者相关企业对话的作用。专业合作组织的活动经费,除了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助外,主要靠参加组织的生产者自行解决。 法国畜牧法第二章规定了畜牧组织,在每一个省,一个集团或一个自然畜牧区,在征求了高级畜牧委员会的意见后,被认可为畜牧机构负责承担畜群质量及生产力的改良任务。农业部长配备一个高级畜牧委员会。第三章规定了对畜牧业发展必要建设的投资。但是,只有家庭农业企业和该类型的企业集团,才能受益于上述鼓励。根据各地的自然条件,畜牧生产的规模和类型,以及现有的农业结构,按地区分配(或者)贷款(额度)。 韩国畜牧法第六章规定了有关家畜共济的内容,家畜共济分为以家畜买卖手续费收入为财源的一般家畜共济和以家畜饲养者缴纳的共济费为财源的特殊家畜共济二种;第七章规定了有关畜产振兴基金的内容,包括畜产振兴基金的设置、基金的财源、基金的形成、基金的管理者及监督、基金的运用与管理、基金的出捐。此外,韩国有《畜产业协同组合法》,畜产业协同组合法是养畜生产者的自主的协调组织。 日本有关于加工原料奶生产者补贴等的暂定管理办法,该法的目的是根据牛奶及奶制品社会需求的动向及生奶生产情况的变化,畜产品振兴事业团通过给与加工原料奶生产者补给金以及调整进口奶制品的数量等业务而使生奶的价格合理化,牛奶及奶制品的价格趋向稳定,奶农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趋向健全,从而改善国民的饮食生活。为此设有畜产振兴事业团。 中国台湾地区畜牧法规定,为有效实施畜牧产销制度,促进畜牧事业之发展,主管机关应捐助设计立团体法人畜产会;其设置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简评: 畜牧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投入的资金较大,如果单靠个人的力量,难以实现畜牧业在短期内的大规模经营;而且单个人的信息不如组织广泛,抗风险能力也较差,因此,在畜牧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有各种资助基金和行业自主性组织,来推动畜牧业的规模经营。 6、畜牧业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 德国的畜牧法体系中有关于死畜及排泄物的处置的规定。 韩国在《饲料管理法》中有关于有害饲料制造等的禁止、饲料的检查、废弃物的处理措施的规定。在《畜产品卫生处理法》中有关于未检查品的废弃处分的规定。 加拿大有《家畜废物管理条例》和环境咨询委员会,由其负责向环境质量管理部门(DEQ)提出有关条例的实施建议。加拿大立法界认为,是否需要制定家畜废物控制设施的基本标准也同等重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一旦存在向水体排放污物的任何可能性,就必须安装家畜废物控制设备。所有新上马的需要废物控制设施的家畜饲养单位在开始建造废物控制设施时必须办理批准证。为了减少对水的污染或控制臭气,环境质量管理部门(DEQ)有权要求家畜操作执行BMPS标准。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机关规定由注册工程师对家畜废物设施的设计和建筑实施监督。由上述可见,加拿大十分注重畜牧业的环保问题。 中国台湾地区畜牧法的总则中有关于防范畜牧污染的规定,在第二章中规定,应设置畜禽废污处理设备,并应符合有关法令规定之标准。但取得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同意委托代处理业处理废污之证明或有足够土地还原畜牧废污经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认可者, 简评: 畜牧业由于规模经营的程度越来越高,给环境所带来的压力和影响会越来越大,虽然各国都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但是,在畜牧法中专rl规定畜牧环境保护的问题也是大势所趋,因为畜牧业的环保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这一方面的内容在畜牧法中应当有所体现。 7 、畜牧业进出口贸易 法国 欧共体《委员会关于从加拿大进口牛、猪类家畜的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证明的决定》,主要内容有:欧共体成员国允许从加拿大进口动物种类及要求。 法国《关于活畜及种畜精液进出口的法令》,主要内容:畜牧法中列举类别的活动物,在进出口时必须具有畜牧担保和鉴定担保。 法国《关于法国从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输入牛和猪的规定》。 法国《关于进口人工授精公牛的通知》,主要内容是除了遵循畜牧方面所要求的条件外,无论从哪国进口用于人工授精的公牛,还必须依据农业部长应进口者的申请,作为1964年4月8日决定颁布的卫生禁令例外的发给批准书。 法国《致从美国和加拿大进口纯种法兰西费里(或类似法兰西费里种的纯种)种畜动物、精液或胚胎进口者的通知》,主要内容:希望从美国或加拿大进口 法兰西费里纯种(或类似该种的品种)牛类种畜、精液或它们的胚胎,引进到法国的进口者,必须提交打算进口的动物、精液或胚胎的申请书,并附上由输出国官方机构出具的系谱证明。 法国《致牛类种畜动物、精液或胚胎进口者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希望把牛类种畜、或它们的精液。或它们的胚胎引进到法国的进口者,必须在打算进口得免设置。申请畜牧场登记,就填具申请书,并检附经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审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计划书,报请所在地县(市)主管机关核转省主管机关,或径送该管直辖市主管机关核办。畜牧场并应于建场完成后三个月内,报请所在地县(市)主管机关核转省主管机关,或送该管直辖市主管机关勘查。主管机关应自收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勘查,合格者发给畜牧场登记证书。主管机关应设专资单位或置专责人员,辅导畜牧场之污染防治的动物、精液或胚胎的申请书上附上有关证明等。 韩国 韩国在《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第三章中规定了进出口检疫的内容,包括检疫官的权限、进口的禁止、对禁止进口物品等的措施、出口检疫证明书的附加、进口检疫、货物目录的提出、邮件的进口、检疫证明书的交付、出口检疫、施行检疫的场所、检疫物的管理、不合格品的处分以及检疫手续费。 加拿大 在奶牛产品法规中规定,在按乳制品法规为乳制品制定标准和等级的地方,如果产品有可能被误认为是乳制品,任何人不能以进口、出口或以其他的形式销售任何产品。掺杂或受污染的乳制品可以作为动物性食品在进出口贸易或国内贸易中进行销售,但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日本 日本《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规定,如果未附有出口国政府机构发行的确认该事物无扩散家畜传染病病原体的危险的可靠检查证明书的原本或复印件的事物不得进口。主要包括: A.进口地点的限制——指定检疫物不得在法令规定的港口和机场外进口。运输指定检疫物的国外人港的船只(作为邮递物品运输的除外)载入港后必须立即显示检疫信号。 B.进口检查——规定检疫物者必须立即向动物检疫所申报,接受家畜防疫官关于有无扩散家畜传染病病原体危险的检查。家畜防疫官在进口后必须对已被或可能被家畜传染病病原体感染的物品进行检查。 C.递物品进口——指定检疫物不得作为小型包装物、商品样本或者小型包裹以外的邮递物品进口。接收到违反前项规定的包有指定检疫物的邮件者必须立即将该物品报告给动物检疫所并接受家畜防疫官的检查。 D.进出口检疫证明书的颁发——家畜防疫官根据检查结果,确认该指定检疫物没有使家畜传染性疾病的病原体扩散的可能时,必须根据有关法令的规定颁发进出口检疫证明书。 简评: 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各国之间经济分工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畜牧业也是如此,各国之间畜禽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将会越来越频繁,因此,畜牧立法应当对这一方面的内容有所规定,以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要求。 8、各国(地区)畜牧法的特色规定 澳大利亚畜牧法有关于对各类畜禽产品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规定,国家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开展这项工作。该工作包括注册商标的使用和费用,商标的重新注册和费用,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注册商标的唯一性,注册商标的转让,注册商标的取消,对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的处理等。 德国畜牧法完善的跟踪制度。为了保障畜产品的安全生产,德国政府规定,牛、猪等动物从出生就要挂上耳标,这些耳标相当于动物的身份证,由半官方的监督协会按官方的规定填写条形码。屠宰场对屠宰的动物要进行跟踪,宰前动物来源必须清楚,耳标与条形码在动物宰前都要进行核对,不符合的不准进入屠宰场。在屠宰过程中,动物的耳标一直要到屠宰分割后,由专人负责统一处理。在屠宰场中,除了企业设立质检员负责产品质量检验外,政府还派兽医官员负责现场监督,动物在屠宰过程发现疫病或者使用了违禁药物的,及时进行处理。 法国具有严格而详尽的育种条例和严格的认证制度。 韩国专门对特定的某一畜牧生产领域做出了规定,例如《酪农振兴法》,主要内容包括酪农振兴法的目的、专业术语的定义(如酪农、酪农地带、生乳)、酪农审议会、酪农振兴基金过府支援、共济政策、酪农地带的指定、酪农地带内的事业、酪农地带内的土地利用、酪农地带的管理、出租的取消、土地所有者的优先、价格的维持、纠纷的解决、奶牛的注册、罚则以及委任规定。 加拿大有着一系列的奶牛产品法规,包括加拿大农业产法、奶牛产品法规、公司的注册、运作的检测法规、注册公司的维护、分级、检查法规、乳制品的 包装和标签以及乳制品的国际国内贸易。对奶牛产品规定了严格的生产标准和规格。 日本注重通过单行法的形式对特定的畜牧业领域进行调整和振兴,这样的单行法有:养蜂振兴法——以蜂群的适当处理。蜂蜜及蜂蜡的增产以及提高农作物花粉受精的效率化为目的。养鸡振兴法——目的是为了振兴养鸡业,建立优良品种推广制度,改善养鸡业经营状况,为稳定农村经济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做出贡献。 中国台湾地区畜牧法具有完善的体系,体现了法典化的特色。 英国畜牧立法中有关于私人屠宰与注册的一系列规定,内容包括:屠宰场和注册、屠宰场的执照以及执照的申请、可立即拒绝的某些屠宰场执照的申请、拒绝发放执照的通知、上诉期间继续使用屠宰场的权利等。相应的,还有关于公共屠宰的一系列规定,内容包括:提供公共屠宰场的权利、公共屠宰场的管理、公共屠宰场的收费公共屠宰场提供冷库和冰箱的能力等内容。此外,还有有关屠宰的规定、屠宰人员执照的发放、执行和法定程序的内容。对屠宰场做这样的区分,有利于畜牧屠宰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既有利于发挥个体畜牧业的灵活性,又可以实现屠宰业在一定程度上的规模经营,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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