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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私卖野山猪 被判职务侵占罪

  • 点击次数:
  • 日期:2013-11-27 08:46
  • 编辑:admin
  •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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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etis
  江门一家畜牧场老板黄某在与人合伙经营后,私自提取所饲养野山猪销售不入账,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刑1年3个月。黄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辩称已收购全部股份,自己作为唯一股东处置财产不属犯罪。江门市中级法院日前终审该案,未采纳该辩护意见。
 
  经法院审理认定,黄某2008年2月在新会区成立该畜牧场,2010年3月,黄某与谭某签订协议成立一家新公司,黄某将畜牧场的经营权及全部财产以人民币280万元转让给新公司。由于新公司从事养殖业需要广东省《三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等证件,因此在受让畜牧场后,仍以该畜牧场的名义开展经营运作,并且由黄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和销售人员,主要负责销售野山猪。
 
  2010年7月至11月份,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在该畜牧场提取野山猪销售,但销售款并未入账缴纳。畜牧场员工后来作证称黄某侵占公司财产30多万元,经清点被抢走126头猪。经法院审理认定,黄某非法占有的野山猪货款共计7.9万余元。
 
  黄某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提交了2011年5月6日签订的一份《协议书》,以证实其已购买新公司全部股份,是唯一股东兼老板,其正常处理公司的财务事项,根本不存在侵占公司的财产。
 
  江门中院终审认为,黄某所提交《协议书》虽然显示了股权受让协议,但没有证据证明黄某已履行协议购买了新公司的全部股份,不能证明其系唯一股东,其上诉理由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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