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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新规5月1日起实行,将公布不良记录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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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04-25 08:54
  • 编辑:admin
  • 来源:生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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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重新修订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而新条例亮点颇多,不仅加大了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公布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名单,还加强了对饲料经销商、养殖户自配饲料的管理。

  据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修改体现了3个原则:一是增设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二是以保证饲料安全为重点,实行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全程管理,增加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制度;三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相衔接,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

  加大自配饲料管理力度

  新条例规定,饲料经销商将不能为养殖户加工配制饲料,也不允许拆封分开卖散装饲料。此外,养殖户自行配制的饲料也不能对外出售。这是新条例中较为引人关注的一条。

  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安全使用,防止非法添加,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新条例特别加强了对自配饲料的管理,规定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饲料的,应当遵守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这一条例将迫使以打料、拌料为主营业务的小型饲料经销店转型,不具备资质的经销商将转做全价料。

  另外,新条例还增加了产品追溯制度。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加大违规企业处罚力度

  北京一家饲料企业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条例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的产品安全,企业生产硬件、软件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势必会淘汰一批不合格企业。“新条例对饲料添加剂的最大用量作出规定,如果有企业违规大剂量使用添加剂,将会受到有关方面的严厉惩处。”这位企业负责人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过去的条例对饲料企业的约束力不是很强,但是新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如新条例规定,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负责人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使用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内人士表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了对违规企业的威慑力,有利于整个行业健康稳健的发展。

  新条例的另一个亮点就是,建立了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信用制度。按照新条例,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名单。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新条例不仅加大了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同时也增加了饲料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按照规定,相关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也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内人士表示,“进一步明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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