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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原则通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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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6-02-21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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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原则通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草案   新华网北京11月16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草案)》,研究应对禽流感疫情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措施。   会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并施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对于把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信息畅通、 反应快捷、指挥有力、控制有效的疫情快速反应机制,依法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条例指明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原则和指导思想,对应急准备,疫情监测、报告和公布,应急处理,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个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会议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宣传工作,并认真贯彻落实。要充分认识当前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严峻形势,防止麻痹松懈,切实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会议听取了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的汇报。会议认为,今年入秋以来我国局部地区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对全国家禽业的稳定发展带来明显冲击。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减少养殖企业和农户损失,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会议决定,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定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以下九个方面的扶持措施:   (一)继续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由国家承担,认真落实补偿补助政策,尽快把补偿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二)对有关企业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从11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对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适当减免有关企业和个人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暂时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四)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以及种禽企业,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财政给予部分贴息;对疫情期间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五)努力扩大生产,保障疫苗供应。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坚决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行为。   (六)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   (七)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对非疫区持有有效证明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地方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   (八)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受损企业职工生活得到基本保障。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受损农户特别是养殖大户开展生产自救,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受疫情影响企业被裁减的职工,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被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九)逐步推进家禽业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实施统一防疫和管理。国家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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