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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兽医局局长谈我国执业兽医的现状与发展(图)

农业部兽医局局长谈我国执

一是为什么要推行执业兽医制度;二是我国执业兽医制度基本框架;三是推进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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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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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02-17 18:19
  • 编辑:admin
  • 来源:广东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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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农〔2012〕30号

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组织开展“三打两建”(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行动要求,确保全面实施兽药GSP,规范兽药经营秩序,保证兽药质量,促进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精神,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和规范的原则与目标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均应达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的要求;凡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所有旧版兽药经营许可证,因持证人不再具备兽药经营条件,无论是否还在有效期内,均无效作废,予以注销,凡持旧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按无证经营处理。

  对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督查其是否仍然符合检查验收标准,是否能按照GSP规定,开展规范的经营活动。

  通过组织开展清理和规范行动,确保在全省范围全面实施兽药GSP,规范兽药经营秩序,保证兽药质量,促进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清理和规范的时间与内容

  2012年3月1日至7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

  (一)组织开展“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月”行动。3月1日上午,全省各级农牧主管部门统一行动,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清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请各地农牧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力量,协同当地食品安全、公安、工商等部门,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和群众举报,有准备有目标地对辖区内的非兽药GSP经营企业(店)进行取缔,依法收缴和注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责令停止兽药经营活动。对无证经营的,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清理工作截止到3月31日。发证的农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注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非兽药GSP经营企业(店)造册登记并以文件形式通过网站、报纸等向社会公告和通报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商请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或更改经营范围。同时要加大打假力度,保护兽药GSP企业的合法权益,对非兽药GSP企业(店)转入地下违法经营兽药的,坚决予以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从重处罚。

  (二)组织开展“兽药GSP企业规范经营督查季”行动。从4月1日至7月1日为期3个月,各地农牧主管部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以及《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辖区内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行为,开展监督检查。督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检查验收标准、是否能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实施兽药GSP补充规定》的规定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案(见附件1)。对不全面执行兽药GSP规定的经营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停止经营,直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对超范围经营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加大打假力度,对制售假兽药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清理和规范工作要与兽药生产使用的监督检查相结合。重点宣贯我厅《致全省兽药GMP生产企业的公开信》,检查兽药生产企业是否违规委托非兽药GSP企业代理销售产品。重点检查兽药使用者是否从通过农业部GMP认证、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外合法生产企业购买兽药;是否从兽药GSP验收合格,持有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采购兽药;是否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免疫规程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如发现从非法渠道采购非法兽药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清理和规范的措施与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各地农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工作,这是我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组织开展“三打两建”行动的重要部署之一。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兽药GSP实施成效。要采取领导分工包乡镇、包片、包区域等包干形式,把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抓实抓到位,确保全面实施兽药GSP。我厅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继续按照实施兽药GSP定点联系制度,由定点联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定点联系市的清理和规范工作。

  (二)在清理和规范兽药经营行动期间,对提出兽药GSP验收申请的企业,应予受理并及时按规定进行验收和核发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各地农牧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尽快制定本辖区的细化行动方案,并于2月底前报送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

  (四)要及时反馈问题和交流工作经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好的做法经验请报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

  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总结及其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请于7月20日前,报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电子版发送至GDGSP2010@126.COM。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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