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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10月1日起卖猪肉应提供追溯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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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05-04 10:10
  • 编辑:枫华
  •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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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东南快报报道,昨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城区实施猪肉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管理的通告》。

  通告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福州市城区开始实施猪肉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管理,凡进入城区市场销售生鲜猪肉的经营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农贸市场、超市等固定摊位销售;猪肉产品必须是福州市定点屠宰场屠宰或提供,并具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合格验讫印章(以下简称两章两证);必须使用肉品质量追溯卡和溯源电子计价秤,凭追溯卡进行销售。城区定点屠宰场应当按规定配置相关的溯源设施和设备,实施进场检疫检验登记,出场称重发证(两章两证)写卡。

  通告强调,城区生猪产品经营业主(包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冻库等)、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生猪产品市场准入条件,实施进货查验,配置和安装相关的溯源设施和设备(IC卡、IC卡读卡器、溯源电子计价秤等),凭配发的肉品质量追溯设备进行市场交易。猪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应持溯源IC卡进行批发采购;餐饮单位和学校、医院、单位食堂等应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从市场采购符合准入条件经营者的生猪产品,建立猪肉采购和使用台账。

  从2011年10月1日起,生猪产品经营者销售生鲜猪肉时,应向消费者提供肉品质量追溯票据,消费者可按追溯票据上的追溯码登录福建食品安全溯源网(http://www.fjspaqsy.gov.cn)查询生猪来源、定点屠宰场、经销市场及摊位、动物产品检疫和肉品品质检疫是否合格等信息。

  福州市政府鼓励消费者在购买猪肉时向零售商索取质量追溯票据,对肉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积极举报违法行为。社会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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