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成效显著
- 点击次数:
- 日期:2011-06-14 09:20
- 编辑:枫华
- 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
- 评论
近期,“瘦肉精”、“黑烤鸭”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已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焦点。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安全。将畜禽养殖和屠宰过程中产生的病死畜禽实施无害化处理,对防疫和保障食品安全尤为重要。近年来,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系统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09年,该市在养殖、屠宰等环节共无害化处理各类动物410879头(只),动物产品988.6吨。2010年无害化处理各类动物446863头(只),动物产品951.08吨。2011年1月份~4月份,无害化处理各类动物281222头(只),动物产品342.766吨。
目前,北京市在规模养殖场(小区)全部建立和实施了《病死畜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畜禽养殖场户消毒记录》、《畜禽养殖场户诊疗记录》、《畜禽养殖场户生产记录》、《畜禽养殖场户免疫记录》、《畜禽养殖场户防疫监测记录》、《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等7种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并落实生产主体防疫责任制和监管主体责任制。同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焚烧或深埋设施。
北京市从动物卫生、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动物福利四个方面,分析养殖企业(小区)的风险构成因子,设定风险系数、测算风险类别,将养殖企业(小区)分成A、B、C三类风险管理对象,尤其是对风险级别较高的A类单位,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实施每月1次的量化监督,并以监督笔录和意见书的执法文书形式,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动物防疫相关规定。
对即将出栏的畜禽,养殖场(户)首先要按照《防疫法》的相关规定,提前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产地检疫,并派遣官方兽医实施产地临床健康检查,检查合格的出具《动物临床检查证书》,官方兽医再结合出栏动物的强制免疫实施情况、动物疫病实验室监测情况及所在区域的动物疫情状况,符合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栏畜禽凭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运输或出售。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按照国家规定,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实施无害化处理。
屠宰企业在屠宰动物前,必须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检疫,官方兽医按照农业部颁发的检疫规程对屠宰动物实施入场查证验物、宰前临床检查、同步检疫,对检疫不合格动物及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监督,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凭具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售。
为此,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系统自2009开始,已在全市建成区域官方兽医室31个,驻厂官方兽医室26个,并通过申请、培训、考核、审核、签约等选拔程序,聘请了来自科研企业、乡镇兽医站、诊疗机构的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签约兽医1107名,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得到加强和完善。
此外,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系统还通过日常检查、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合检查、突击检查等多种执法形式,严厉打击出售、加工病死畜禽等各种违法行为,有效地打击了各种违法行为,保障了上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动物疫病和食品安全控制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不仅是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任务,更是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的一项重要工作。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系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确立责任义务主体分类入手,围绕主体和监管两大责任的落实,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监督机构与监管对象之间、监督对象上下游之间,以签署责任书、承诺书、协议书等12种类别的诚信责任文书为载体,在全市建立了动物卫生诚信责任体系建设,使畜禽养殖者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诚实守信。
目前已进入夏季的高温高湿季节,是动物疫病和死亡高发期,为此,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系统在持续强化以上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屠宰企业的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鸡、鸭等禽类养殖场(小区)是否对病死禽类动物尸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据养殖情况,核查养殖场(小区)对病死禽类无害化处理的真实性,发现未按照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的,追查病死畜禽的流向;二是督查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档案的建立情况,重点督查是否真实记录禽类的生产、免疫、防疫监测、消毒、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无害化处理等情况;三是加大对中小型禽类屠宰企业的检疫监管力度,严格要求派驻屠宰企业的官方兽医要认真履职履责,监督企业对检疫不合格的病死禽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发现企业宰购病死禽类或未经检疫的禽类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禽类产品的,立即责令其暂停生产,并进行整改;四是各区县采取明察暗访、鼓励群众举报等方式,积极查处收购、加工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特别是与外埠省市接壤的区县加大对加工病死畜禽黑窝点的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厉打击,发现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查看所有评论 最新评论 | |
|
|
发表评论 | ||||
|
- 高要市高牧动物疫苗药业有限公司通过兽 407
- 华南农大兽医学院、正典联合举办第2期 367
- 博罗县第二届“畜牧系统篮球杯”预赛热 312
- 我国将建立首个猪蓝耳病免疫金试纸快速 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