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依法查处2012年9-11月 饲料监测不合格产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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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2-12-03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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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
现将2012年9-11月全省饲料监测中检出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经营单位通知你们,根据其质量问题的不同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自贡市华牧饲料有限公司使用的秘鲁鱼粉质量不合格,由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二、标示生产单位为四川简阳市华仁饲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长肉经典蛋白肽(猪用复合预混料Ⅲ型)产品,标示生产单位为四川遂宁市益新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益新牌快大肥(预混料)产品,标示生产单位为资中县永盛饲料厂生产的1包肥(育肥猪用微量元素预混料)产品,标示生产单位为四川遂宁市三快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高铜九二O(预混料)产品,标示生产单位为大英县金禾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满口香九二O(预混料)产品,检测结果与标准值或标示指标差异巨大,属严重质量低劣饲料产品。
(一)各地饲料管理部门通知辖区经营单位一律暂停销售标示生产单位为上述企业的同类产品,产品经省级饲料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
(二)资阳市、内江市、遂宁市饲料管理部门对四川简阳市华仁饲料药业有限公司、资中县永盛饲料厂、遂宁市益新饲料有限公司、遂宁市三快饲料有限公司、大英县金禾牧业有限公司进行突击全面检查,对同类产品进行抽样监测,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顶格处罚。
(三)对经营上述劣质产品的遂宁市大英县玉峰镇猪老大饲料门市部、简阳市高眼镜饲料门市、四川省简阳市川友兽药经营部、简阳市邱义堂饲料门市部、简阳市东风路10号施碧华饲料门市经营部,由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予以顶格处罚,并查清产品来源,提取相关证据,书面报告省局。
三、对经营不合格饲料产品的江油市牧康罗兽药饲料批发部,由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标示生产单位为重庆市红红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寿红新3AAA仔猪浓缩饲料产品,标示生产单位为武汉亚卫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快强42仔猪浓缩饲料产品,标示生产单位为重庆格瑞菲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格瑞菲2218乳仔猪浓缩饲料产品,标示生产单位为重庆市泰隆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4%长肉神仔猪复合预混料产品,卫生指标砷严重超标。
(一)对经营上述产品的邻水县九龙技术服务站、岳池县九龙镇范家伦门市、内江四号路双桥正大凤凰饲料经营部、内江市农家饲料批发部,由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二)各地饲料经营单位暂停销售上述企业在川的所有饲料产品,经省级饲料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
五、乐山市市中区苏稽新华生化厂、邛崃山科饲料有限公司、成都市家旺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由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根据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规定,皮革蛋白粉未列入《饲料原料目录》,因此,自2013年1月1日起,乐山市市中区苏稽新华生化厂不得生产饲料用皮革蛋白粉,请乐山市饲料管理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监督工作。
六、各相关市(州)饲料管理部门请于2012年12月30日前将附表所列不合格产品的查处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并附处罚决定书和被处罚单位的缴款收据复印件一同报送我局(饲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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