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农业部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立即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专项整顿行动。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专项整顿行动。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不断优化执法队伍结构,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建立一支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二是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各项程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程要求,对动物实施全程监管,规范检疫行为,做好检疫工作。三是进一步强化各环节动物卫生监管。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强化动物卫生监管工作,规范监管行为。严厉查处逃避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打击经营病害动物产品的地下窝点,发现病死动物,要严格监督畜货主按规定进行处理。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车辆,要严格查证验物。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落实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职责,明确屠宰企业动物产品安全责任,构建“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四是切实强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各类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管理,实行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订购、统一发放,完善领用发放记录,做好电子化管理。坚决杜绝买卖、违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等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动物检疫证明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调,深入调查研究,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健康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加强与商务、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和区域协作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加强舆论引导和对外宣传,有效保障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