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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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5-01-27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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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
工作程序:
一、申请
凡需向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应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详细说明)。
(三)品种来源。
二、审核和受理
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局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如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如受理,于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验收(主要内容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
三、审批
经验收合格的,30天内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工作依据:
1.《种畜禽管理条例》
2.《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有关说明:
1.种公牛站、胚胎或其它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审批发证;其它种畜禽场、种畜站的许可证,由畜牧兽医局委托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各种畜禽场(站)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依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提出申请,更换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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