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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有关规定

  • 点击次数:
  • 日期:2013-08-05 08:45
  • 编辑:admin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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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生物安全,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用菌(毒、虫)种进口审批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业部组织制定了兽用生物制品研制、生产及检验用菌(毒、虫)种进口申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征集各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所征集的意见和建议将于2013年8月15日前报到农业部兽医局。原文如下:

  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进口申请

  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为用于兽用生物制品研制、生产及检验的微生物菌(毒、虫)种。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进口:

  一、已取得农业部核发的《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产品生产、检验菌(毒、虫)种;

  二、已在其他国家取得兽药注册证明性文件的产品生产、检验菌(毒、虫)种,且我国境内存在相应疫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四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和非致病性的微生物

  (二)与国内流行毒株抗原性无明显差异的

  (三)如属于基因工程技术构建的,应先取得农业部核发的允许入境的证明性文件

  三、国际组织推荐用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的菌(毒、虫)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国已有同类疫病的

  (二)与国内流行毒株无明显差异的

  (三)符合我国防疫政策需要的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交的;

  五、属于国家动物疫病防控急需的菌(毒、虫)种,按国家现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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