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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车执法后猪仔死亡 江西猪倌状告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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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11-28 08:49
  • 编辑:admin
  • 来源:thepig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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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8月,(江西)樟树市养猪户熊细根从高安市运猪仔回乡途中遭遇拦车执法,运猪车停靠路边7小时,缴纳罚款后才被放行。但回到樟树后,猪仔陆续死亡。养猪户一纸诉状将高安市畜牧水产局(下称“高安市畜牧局”)告上法庭,请求行政赔偿。理由是猪仔在执法过程中因通风不畅导致中暑,引发死亡。

  然而,高安市人民法院驳回了养猪户的起诉,理由是其未正式先行向行政机关提出索赔要求。

  高安市畜牧局称,执法过程确实存在瑕疵,但没有证据证明猪仔的死亡与扣车有直接关系,故不同意养猪户的赔偿要求。而养猪户则称,所谓的瑕疵其实是“抽联开单”这一违法行为。那么,到底孰是孰非?

  猪仔死亡猪倌告畜牧局

  2011年8月15日,49头猪仔的陆续死亡,至今仍是樟树市洲上乡养猪户熊细根的一个心结。“当天,先是12头猪口吐白沫死亡,之后37头猪仔也难逃厄运。”

  当地动物检疫站站员陈斌说:“死亡原因可能是长途运输途中因为空气不流通导致的应激反应”。

  熊细根称:“按每头猪仔780元计算,我损失了将近4万元。该有人为猪仔的死负责”。

  2011年12月13日,熊细根一纸诉状将高安市畜牧局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因违法长时间扣车造成乳猪死亡、重病等损失计49700元。

  熊细根在诉状中称,2011年8月,他去高安进猪仔。8月14日下午6时起,装有这一批猪仔(共120头)的运猪车,在从高安灰埠镇运往樟树的途中,被高安市畜牧局的执法人员堵在高安市太阳镇西阳村,时间长达7小时,直接造成猪仔中暑死亡。

  未办检疫证被罚款5800元

  高安市太阳镇动物检疫站站长钟长生是拦下运猪车的第一人。

  钟长生说,当天下午6时左右,已经下班的他碰巧看到运猪车从小路开来,于是拦下车辆,要求熊细根出示证明车上猪仔检疫合格的动物检疫证。因为未带执法证件,他的要求遭到拒绝。之后,他打电话叫来了同事杨荣波以及市局的执法人员聂进宝、胡代东。

  在对方出示了执法证件后,熊细根如实相告,自己确实没有从贩猪的老板那拿到动物检疫证,因为老板向他承诺“猪都经过检疫,没有问题”。

  高安市畜牧局副局长聂进宝等人对熊细根作出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78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他那一车猪价值9万余元,罚他1万多符合规定。”今年11月14日,聂进宝回应说。

  熊细根不接受罚款,“检疫证应该由卖猪的人出具”。

  双方僵持不下,争执一直持续到第二天凌晨1时。

  最终,熊细根作出让步,一行人凑出了6280元,其中480元用于缴纳补检的产检费用,5800元用于缴纳罚款。

  罚款现场缴清,熊细根索要了一张“罚款收据”,到家时已经是凌晨两点多,“卸车时,猪就不行了”。

  养猪户称执法过程存四大疑点

  发生猪仔死亡后,为了索赔,熊细根对执法过程进行回忆,并提出了四大疑点。

  疑点一:熊细根称聂进宝等人对他处以罚款后,并没有出具任何文书,自己手上惟一的罚款证明就一张“罚款收据”。

  疑点二:熊细根的代理人卢德林称,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聂进宝等人可以先行放行,而后再由熊细根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为何强行扣车、强制要求养猪户现场缴纳罚款?

  疑点三:熊细根向记者出示了“罚没收据”的复印件。票据抬头为“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通用甲票)”,编号为01570849,收费项目名称一栏填有“罚金”二字,金额为5800元,收据并未盖有公章。

  事后,熊细根打听到,行政罚款应当开具的是“罚款票据”,而非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疑点四:熊细根告诉记者,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罚款票据时,只开具了第二联收据,第一联存根和第三联记账都没有填写,即俗称的“抽联开单”。他怀疑,自己缴纳的罚款并未上交到国库。

  同时,熊细根还向记者透露,因为票据未盖公章,高安市畜牧局在去年的10月份已如数退回5800元罚款。罚款一退回,收据当即被钟长生撕毁。

  畜牧局承认执法确实有瑕疵

  聂进宝受访时表示,养猪户的索赔要求是没有依据的。

  聂进宝称,执法当天,他们并未发现猪仔存在任何异样,此后也未见到猪仔的尸体,“如果当天确实死那么多猪,养猪户为什么时隔两个月才找局里索赔?”就算猪仔确实陆续死亡,但这是否与执法人员扣车有直接关系,还需鉴定机构认定。

  对此,熊细根称:“我立刻对死猪进行了处理,只是找本地的兽医站对死猪做了证明。”

  聂进宝也承认,当时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瑕疵。

  聂进宝说:“当时现场已经向熊细根说明了罚款原因,现场笔录都有记载,同时现场交付其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但他坦承,确实没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至于为何现场收缴罚款,聂进宝解释称,这是一贯的做法。

  至于为何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当作罚款票据开具给养猪户,高安市畜牧局财审股一位单姓科长称,从财政局领取的罚款票据“不够用”。

  而此前,钟长生的解释是,“执法人员来得匆忙,忘了带罚款票据”。

  “退回5800元钱给养猪户,是因为我们没在票据上盖章,确实存在失误,”聂进宝称,“这并不代表罚款罚错了。”

  新法制报记者了解到,退还的5800元实际上是由钟长生和杨荣波自掏腰包。

  为证明罚款已入账,高安市畜牧局提供了一份高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专用现金进账单,缴款日期为2011年8月15日,收费项目为“检疫费”,交款金额为25460元。财审股的单某称,那一笔5800元的罚款实际上是包含在这笔交款之中。

  此外,高安市畜牧局还提供了编号同样为01570849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第一联和第三联。新法制报记者看到,第一联(存根)收费项目一栏没有填写任何内容;第三联(记账)复写的痕迹很不清楚,收费项目一栏隐约可见几个模糊的文字痕迹,现金一栏看到用黑色水笔补填的“5800”。

  对此,单姓科长解释称,复写纸多次使用后,复写效果很差。

  记者注意到,高安市畜牧局提供的这两张票据上依旧没有盖上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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