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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刑法防疫法 黄浦江投死猪从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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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3-03-25 08:39
  • 编辑:admin
  • 来源: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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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猪信息网综合报道 截至3月19日下午15点,上海市已经累计打捞死猪10164头。“仅仅依靠行政处罚起不了太大的作用”,一位农业部门政府官员就上海“黄浦江死猪事件”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业内人士认为,死猪的规范处理不仅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规章,完善执法机制,同时也需要一线养殖户的配合,通过法律法规制约死猪处理行为。记者走访了一些法律界人士,探讨目前现有法规的框架下,乱扔死猪行为的法律界定以及惩戒依据。

黄浦江死猪
 

  养殖户是病死猪产生主体,有义务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乱丢死猪的养殖户应该担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受到怎样的处罚?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对乱丢病死猪做出这样的处罚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成批量地丢弃死猪,这个处罚显然太轻。目前来看,“死猪漂江事件”已经演变为一起触目惊心的重大环保事件,甚至可以说是一起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尽管官方称据水质监测仍然合格,但对公众构成的心理威胁不容小视。“如果对养殖户乱扔死猪仅面临行政处罚,并没有起到震慑作用,对这类重大事件的处罚,应该上升到环境保护法甚至刑法的层面上。”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志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一般看来,乱丢病死猪和销售病死猪都对公众安全造成了隐患和危害,而对后者司法部门通常进行比较严厉的处理。据了解,因非法加工病死猪并对外销售病死猪产品,2013年3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判处了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万元;2012年底在黄浦江死猪的源头嘉兴,销售死猪案的三名主犯,则分别被判处了无期徒刑。《水污染防治法》和《刑法》对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都有较严厉的处罚规定甚至判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近,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征求意见,拟加强对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处罚。原条例是“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征求意见稿改为,“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禁止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不具备废弃物处理能力的动物科研教学和诊疗机构应当及时将产生的科研教学和诊疗废弃物送交指定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委托其进行处理;其中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动物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委托其进行处理。”

  事实上,乱扔死猪对养殖行业也是一种的极大的伤害。英德市有二十多年养猪经验的养殖大户罗开明称,病死猪身上带有未知的病原,若乱丢死猪,其所到之处对周边养猪场的疾病防控无疑是重大威胁。此外,过万头死猪“漂江”,令养殖行业的公众形象一落千丈。

  “相信未来这一类的处罚会加重”湖南农业大学国家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吴根义博士认为,本次事件不排除执法部门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对养殖户进行处罚。他说,养猪业的污染很大程度上都是对水的污染,各地划分限养区一般都限定了猪场离水源的距离,国家近几年对水污染的处理力度在加强。

  广东红莲律师事务所律师范颖慧告诉记者,“针对此事,如果单纯地罚款解决不了问题,国家也会制定更为完善的法规,对有关行为的处罚力度逐渐增加。”她说,具体的处罚措施以及程度,还要看这类现象到底对公众以及行业造成了何种程度的危害,从法律角度来看,公众的声音仅仅是民意的一部分,不能完全作为衡量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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