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运未检疫母猪和死猪 一名男子被查获后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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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3-04-07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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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信息网综合报道 一名从事生猪收购和出售的猪贩,走村串户收购到一批淘汰老母猪后,未经职能部门卫生检疫,私下雇车偷偷运往山东销售。未料,在高速公路路口被执法巡逻的交巡警截获。昨日,据海安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介绍,涉案人员已被处罚。
据了解,3月31日凌晨1时许,海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接到海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警情通报:在沈海高速公路海安入口处,正在值勤的交巡警发现过境的一辆大卡车上装有几十头老母猪,其中一头已死亡。
海安县动物卫生监督和畜牧兽医部门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调查。经查,如皋人陈某在如东境内收购了当地养猪户淘汰的母猪93头,其中有5头死母猪。因为这批淘汰老母猪没有经过职能部门进行卫生检疫,心虚的陈某找来大卡车驾驶员何某,两人连夜将这批母猪运往山东,欲出售牟利。
查实此事后,海安有关部门联手,依法暂扣了93头淘汰老母猪,并将5头死猪深埋销毁。
未检疫生猪为何不能进入市场?
国家为什么规定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昨天,记者采访了市农林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生猪必须接受卫生检疫。“这样做,可以保证在集体伙食单位、餐饮服务网点、家庭餐饮消费者的基本肉食安全。通常情况下,在流通市场上因为有市场管理人员、工商部门和消费者进行监督,一些非定点屠宰企业私屠滥宰的肉品很难在市场中出现。但是,个别不法商贩将一些没有检验检疫章、或者注水肉的产品,通过非法渠道直接销售到加工单位和餐饮企业。所以,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切切实实卡住肉品质量关。 ”这位工作人员介绍说。
对于肉品来源的判定,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在出厂的时候要出具“两章两证”,即生猪产品检疫合格印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同时,还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和检验合格证。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和消费者,可以根据这些证章判断猪肉来源是否正规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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