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养猪意外死亡 猪场老板担责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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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3-07-05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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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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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六旬仍要打工养家,来自广西的外来工符某累倒在养猪场,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其死因与每日喂猪343头、猪圈密封且喷洒药物有关,起诉广东某著名龙头农企及该养猪场老板谭某索赔41万元。江门市中级法院日前终审判决认定谭某担责4成,赔偿11万余元,该养猪企业则不担责。
尸检未确定具体死因
符某从2010年就受雇于谭某,主要工作是在养猪场铲粪,冲洗猪栏,冷天“特护”小猪。2012年2月28日晚7时许,符某在养猪场工作后走出来,出现身体不适状况,养猪场老板谭某将其送往开平市金鸡卫生院治疗,经治疗无效于当日死亡。开平市公安局金鸡派出所委托开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符某进行死因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2年5月8日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排除暴力损伤致死的可能,排除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可能,未确定具体死因。
符某家属其后将谭某及该养猪名企诉至法院,称谭某与该企业存在合伙关系,是该企业“公司+基地+农户”一条龙旗下的养猪专业户,谭某养猪场既未登记注册,也未为雇员买保险,该企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家属表示,符某在该养猪场负责喂养343头小猪,须分到18个猪栏,该猪栏除用双层塑料薄膜密封四周猪栏挡风外,还要在猪栏内烧煤、烧炭、烧冰醋酸、洒过氧乙酸等给小猪保温及消毒,从上午干到下午6点多钟,感到头晕心闷才从猪栏内走出来,还来不及煮饭吃,头痛呕吐就接踵而来,谭某等应依照雇佣关系承担赔偿41万元。
综合考虑做出判决
开平市法院一审认定该案属生命权纠纷,所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7 .6万余元。依照最高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谭某作为雇主,对其雇员的人身有提供安全保护的义务,谭某在知道符某身体不适情况下,应及早安排休息就医,其在符某死亡事件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酌定其承担40%赔偿责任,向符某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等11万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谭某与该养猪名企存在合伙关系,因此该企业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符某家属及谭某均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江门中院终审认为,该案并非生命权纠纷,而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照《侵权责任法》,“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本案证据来看,符某虽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不适送院并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具体死因未明确,其家属曾就死因申请司法鉴定后又撤回,直接导致符某死因未能确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谭某明知符某死亡前已因身体不适,在工作过程中未能照顾其身体状况而合理安排工作,从养猪场照片可知,该场所条件较差,存在脏乱及不透气等问题,容易引起符某身体不适。综合考虑这些情况,原审判决认定谭某担责4成是妥当的,法院决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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