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范围卖猪肉 最高罚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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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0-05-21 16:04
- 编辑:本站编辑
-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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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日前经四川省政府正式发布,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只能在本地销售生猪产品,否则将面临最高3万元罚款。
《办法》主要针对生猪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制度进行了规范,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以外,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州)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内屠宰生猪。其中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将受到严格控制,仅限于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等。能够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保证生猪产品供应的城市周边地区,不再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动物防疫、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要求,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均禁止设立。
同时,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具体区域范围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在审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时根据当地实际核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他单位和个人若超出限定区域销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也将面临同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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