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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瘦肉精”案一审判决 5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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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0-03-27 00:49
  • 编辑:本站编辑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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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日下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廖基志、肖红洋、谭乐元、陈青、谢拥军等5人涉“瘦肉精”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

  据天河区法院调研部门介绍,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廖基志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3小包“瘦肉精”贩卖给养猪户易某。2月19日,廖基志在湖南省涟源市向养猪户收购含有“瘦肉精”的111头生猪,并于次日下午将111头生猪运到天河牲畜交易市场交由谭乐元等人销售。在明知生猪含有“瘦肉精”的情况下,陈青、谭乐元仍在该市场37号档口销售这批生猪。执法人员到市场进行检查发现档口内的3头生猪经检测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廖基志等人销售出去的部分生猪猪肉、猪心经检测亦含有盐酸克伦特罗。

  2009年2月18日,陈青购进一批生猪在37号档口销售。经检验,当天从该档口销售给客户刘某、罗某等人的1头生猪含有盐酸克伦特罗。

  公诉机关查明,2008年底和2009年初,肖红洋以每包70元的价格将多包“瘦肉精”贩卖给养猪户吴某,并向吴某传授使用方法。2009年2月19日,肖红洋在涟源市向吴某等人收购了含有“瘦肉精”的115头生猪,并于次日下午将115头生猪运到天河牲畜交易市场交由汪建立在22号档口销售。当晚,执法人员在22号档口检查汪建立未销售出去的28头生猪时,检出8头含有盐酸克伦特罗。

  2009年2月16日、17日,谢拥军收购含有“瘦肉精”的两批猪共148头。为能使猪顺利进场销售,谢拥军伪造了《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2009年2月17日,谢拥军在5号档口销售生猪,当天其销售给客户欧阳某某的生猪导致多人在食用后“瘦肉精”中毒。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廖基志结伙贩卖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中使用的药品盐酸克伦特罗用于养殖生猪,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谭乐元、陈青结伙销售明知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养殖的生猪,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肖红洋向他人贩卖盐酸克伦特罗用于养殖生猪,并销售明知使用该类违禁药品养殖的生猪,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谢拥军伪造、购买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天河区法院判决,廖基志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谭乐元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陈青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肖红洋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谢拥军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汪建立等涉案人员被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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