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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08年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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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9-04-23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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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畜牧兽医局日前在网上发布了关于全省2008年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情况的通报 ,全文如下: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各市(县、区)分(支)公司:

    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国家为稳定生猪生产、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2007以来,我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在全省各市、县(区)政府的高度重视、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和广大养殖场户的积极响应下,较好地完成了中央“应保尽保”的要求,为帮助养殖场户分散转移风险、稳定生猪产业发展、保障肉制品供应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现将2008年度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2008年全省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继续保持稳定增长势头。全省103个县(市、区)开办了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承保能繁母猪150.59万头,实现保费收入8831.8万元, 提供保险保障14.7亿元。截止2008年底,我省能繁母猪保险的承保量在全国排名前10位,工作成绩突出。保险覆盖面和市场影响力不断提高。2008年,全省能繁母猪保险承保面达到100%。江西卫视、《江西日报》、《中国保险报》等新闻媒体,以不同的视角报道宣传了我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情况,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升。理赔服务及时到位。2008年,全省理赔能繁母猪6万多头,累计支付能繁母猪保险赔款5368.39万元。特别是在2008年初百年不遇的雨雪冰冻灾害中,能繁母猪保险赔案大幅增长,尽管冻灾不属于能繁母猪保险的责任范围,但人保公司从保护农民切身利益、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等方面出发,对近3000头冻死的已保能繁母猪实行通融赔付,得到各级政府和农户的好评。各级政府和农民的保险意识不断提高。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户对能繁母猪保险的认可程度不断提高,2008年南昌县对能繁母猪保险实行全县统保,并将农户承担的保费部分也全部由县财政负担;2007年许多投保能繁母猪保险880元/头标准的农户,在2008年续保时也主动要求投保1000元/头的标准。

    目前我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耳标佩戴率不高,养殖户出了险给查勘理赔工作带来困难。甚至有部分养殖户饲养的母猪没有足额投保,出了险却要求保险公司全部赔偿;二是无害化处理监管不到位。保险母猪因病死亡理赔后,没有及时彻底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由于监管不力,可能出现死亡母猪流入市场引起疫情传播,或者存在重复理赔骗取赔款的情况,甚至正常淘汰母猪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得理赔;三是付款手续不规范,有“跑、冒、滴、漏”现象;四是部分畜牧部门与保险公司的配合不够紧密,有的畜牧部门没有参与当地保险公司能繁母猪保险的查勘理赔工作,个别畜牧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故检验过程中过度倾向养殖场户,将不属于保险责任或不属于能繁母猪的后备母猪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内,要求保险公司照常理赔。据统计,在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下,2008年我省理赔能繁母猪6万多头,赔付数远高于我省历年来能繁母猪的历史死亡数据,加上大量的未到期责任需要在2009年赔付,赔付情况异常,且有继续发展蔓延之势。2009年一季度,能繁母猪保险支付赔款1999.4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08.31%,加上承保理赔工作中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能繁母猪保险已出现大幅亏损。

    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抓实抓好。能繁母猪保险是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之一。实施能繁母猪保险,是从建立保障生猪生产健康稳定发展的机制入手,化解农民饲养母猪的风险,有利于提高生猪养殖现代化水平,增强养殖户抵御疫病和灾害风险的能力,为稳定生猪生产发展、保障人们肉制品供应提供坚实保障。它关系到广大养殖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国家扶持生猪发展的政策能否得到有效落实。能繁母猪保险既是一项经济工作,更是一项政治任务。各级畜牧和保险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责任感,把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抓紧抓实,将好事办好,使国家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大合作力度,切实提高能繁母猪保险服务水平。各级畜牧畜医部门和人保财险公司要密切配合,加强能繁母猪保险的宣传、承保与理赔方面的合作,切实提高能繁母猪保险服务水平。要定期沟通能繁母猪的存栏、补栏、保险情况、强制免疫、耳标佩戴等情况信息,每季度至少一次。对保险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耳标佩戴、强制免疫及无害化处理不到位或理赔纠纷等问题,要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对赔付率高的养殖户,保险公司要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沟通,深入分析原因,加强对养殖户的技术指导,提高管理水平。

    接养殖户报案后,双方应派人在24小时内赴现场查勘,鉴定事故原因,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在事故原因出来后的24个小时内免费向当地人保财险公司出具书面证明。畜牧畜医部门在出具事故证明时,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规范描述母猪死亡症状,实事求是地反映事故原因。如发现工作人员因主观原因,未规范操作、秉公办事,为养殖场户骗保提供便利的,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骗保的养殖场户,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规范承保手续,把好能繁母猪保险“入口关”。双方要继续落实能繁母猪保险“应保尽保”的要求。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统计收集当地能繁母猪的存栏、补栏、免疫登记、耳标佩戴等信息,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督促未投保或不足额投保的养殖户参加保险,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猪”。人保财险公司要规范登记养殖户的身份证号码、“一卡通”号码、能繁母猪耳标号码、畜龄等信息,保险凭证要发放到户。

    (四)规范理赔手续,保障能繁母猪保险健康发展。一是坚持“无耳标、不赔付”的原则。2009年5月1日起,对于报案的保险能繁母猪出现未佩戴耳标、佩戴耳标与保险清单记录耳标不符情况,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各级畜牧畜医部门要对辖区内耳标佩戴情况进行普查和核实,督促养殖户及时佩戴耳标,确保 5月1日能繁母猪耳标佩戴率达到100%。

    二是坚持病死母猪“先无害化处理再赔付”的原则。各级畜牧畜医部门要严格执行病死猪“四不一处理”(即不准屠宰、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无害化处理)的规定,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职责,在监督养殖户对病死母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后,出具无害化处理证明。2009年5月1日起,保险公司拿到“无害化处理证明”后方可支付赔款,杜绝保险能繁母猪出险后重复理赔,防范道德风险,控制不当得利,并增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保障食品安全。

    三是加强对不足8个月或超过48个月畜龄的母猪的鉴定,对于尸重在180斤以下的未到龄后备母猪,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四是坚持查验免疫台账,对未执行国家强制免疫而死亡的保险能繁母猪不予赔偿。

    五是健全赔款领款手续,做到赔款资金流向明确。对农户的赔款通过转账支付到被保险人本人“一卡通”帐户,对养殖场的赔款也全部通过转账支付,领款人和被保险人应为同一人。

    六是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保险公司每季度在各乡(镇)政府张榜公布上季度能繁母猪保险的理赔情况,群众举报的骗赔案件一经查实,对举报者按赔款的20%进行奖励,对骗赔者追回赔款,批评教育,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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