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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猪场租期未到被拆 养户起诉索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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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9-01-21 17:47
  • 编辑: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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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地达12亩的养猪场被拆,猪场业主赖日安以租约未到期为由,将惠阳区秋长镇白石村水围村小组告上法庭索赔148万元。惠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水围村小组酌情补偿其3万元。赖日安不服,目前已上诉至惠州市中级法院。

猪场主:合同未到期猪场就被拆

  据赖日安称,2003年11月13日,他与水围村小组签订《租地合同书》,合同约定将该村位于河背山的12亩荒地租给他作种养用,租期为17年,到2020年底合同才到期。此后,他与合作方赖平娣等人投入大量资金,在所租荒地上种植果树及开办养猪场,共建起了水泥钢筋混合结构房670平方米,简易棚房4200平方米及其它生活和种养设施齐全的种养基地,总价值为1484140元。

  “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08年4月15日,水围村小组以我们违法养猪为由,与秋长镇街道办一起拆除猪舍等建筑。”赖日安称,2007年11月24日,水围村小组曾提出支付他25万元,要求提前结束租约,“我们当时没有同意。后来猪场被拆,我们没得到补偿,只好告到法院。”

村小组:猪场未审批污染大应关闭

  水围村小组则称,赖日安等人开办养猪场养猪,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村里多次追讨并提出解除合同,还要求赖日安等妥善处理财产,减少损失,但对方对此置若罔闻”。

  水围村小组称,2007年5月21日及7月20日,惠阳区人民政府曾发出《关于整治养猪场的通告》和《关于整治禽畜养殖场的通告》,而赖日安的养猪场就在禁养范围内。2008年3月11日,数名村小组代表通知赖日安自行搬离,而其拒绝搬迁。4月15日该养猪场被依法关闭。

判决:解除合同酌情补偿3万

  惠阳区法院认为,赖日安与水围村小组签订的《租地合同书》合法有效。赖日安承租土地后,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和建设报建,属非法开办养猪场。因该养猪场在禁养区范围内,且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属清理拆除对象。赖日安在政府两次通告和村小组送达《通知》后,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之后该养猪场才被强制拆除。造成经济损失,赖日安方存在主要过错。但考虑到其种植荔枝、龙眼等果树,已投入青苗钱、化肥钱、人工费,可酌情补偿其3万元。

  法院还认为,赖日安养猪场在禁养区内,且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长时间拖欠租金,因此水围村小组口头解除《租地合同书》有效。

  对于一审法院近日作出的解除合同、补偿3万元的判决结果,赖日安表示不服,目前已上诉至惠州市中级法院。

来源: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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