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粤检验检疫部门共保加工活猪原料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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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8-09-09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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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检验检疫局与汕尾检验检疫局在广东汕尾市签署了《关于建立湖南局注册场活猪原料供汕尾加工出口监管沟通协作机制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据介绍,《备忘录》遵循协作联动、分段监管、属地管辖、各负其责的原则,共同对注册场活猪原料进行监管。湖南局对检出药残项目不合格的活猪,在按照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报告上级部门、暂停签发活猪原料供货证明的同时,及时将不合格情况和监督注册猪场整改情况通报汕尾局。汕尾局依据湖南局出具的“出境加工用动物源性食品(活大猪)原料供货证明”和注册猪场的相关单据,核准湖南活猪原料进厂加工,对无“供货证明”及相关单据的湖南活猪原料不准进厂加工。此外,汕尾局还将依照实际到货的活猪数量,对屠宰加工企业提交的“供货证明”进行核销,并向湖南局反馈有关核销情况。
据介绍,《备忘录》遵循协作联动、分段监管、属地管辖、各负其责的原则,共同对注册场活猪原料进行监管。湖南局对检出药残项目不合格的活猪,在按照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报告上级部门、暂停签发活猪原料供货证明的同时,及时将不合格情况和监督注册猪场整改情况通报汕尾局。汕尾局依据湖南局出具的“出境加工用动物源性食品(活大猪)原料供货证明”和注册猪场的相关单据,核准湖南活猪原料进厂加工,对无“供货证明”及相关单据的湖南活猪原料不准进厂加工。此外,汕尾局还将依照实际到货的活猪数量,对屠宰加工企业提交的“供货证明”进行核销,并向湖南局反馈有关核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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