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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屠宰目前难以界定 畜牧协会建议修改《屠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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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8-06-25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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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于6月2日通过信息网征集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配套规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办法》的意见建议。生猪屠宰环节连接着生猪饲养和消费,为在条例实施过程中保护养猪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养猪生产的健康发展,中国畜牧业协会猪业分会组织会员单位对该两个配套规章征求意见,形成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的意见建议,并于6月13日上报商务部,全文如下。

  1、通过定点屠宰可以比较好地解决猪肉食品安全问题,保证食品安全也有效促进消费,对养猪生产的发展可以起到积极作用,会员拥护出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

  2、有会员担心,政府实行定点屠宰的管理办法客观上有利于屠宰行业在产业链中形成垄断地位,面对完全市场化的养猪行业,垄断行业具有了单方面的生猪定价权,在价格低迷时期,养猪企业的利益无法有效保护,而屠宰企业却不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稳稳地获得利益,这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这一点希望受到关注。

  3、生猪屠宰厂作为企业,除受商务、畜牧兽医、环保这些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之外,还要受卫生、质检、工商、消防以及当地等各个方面的管理,各职能部门都有各自的管理规定,因此该管理办法准确地说应该称为:商务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管理办法。

  4、对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没有意见。
  
  5、几个具体的问题

  ⑴第三条:“……鼓励屠宰厂(场)向机械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建议改成:“……鼓励屠宰厂(场)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增加“标准化”内容,以提高产品质量。

  ⑵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进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 建议改成:“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删除“学会”。因为学会不具有组织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的职能。

  ⑶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的要求。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施人道屠宰。”建议改成:“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的要求。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施屠宰。”删除“人道”字样。因为人道屠宰目前没有界定,没有办法执行。

  ⑷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建议改成:“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还需要制定危害生猪产品召回制度。

  ⑸第二十七条:“为保证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应,确需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尽快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建议改成:“为保证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兵团场站生猪产品供应,确需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本着方便生活,有效管理的原则,会同兵团司令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增加“兵团场站”,因为这是一个特殊的地区。

来源:中国畜牧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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