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猪生产企业享受国家扶持须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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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8-05-21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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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宁市2008年生猪示范基地扶持办法》,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的生猪企业必须提出实施方案及申请,而且必须符合西宁市规定的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优先申报作为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的生猪养殖基地和母猪繁育基地:1.被认定为农业部或省级无公害生产基地;2.持有省农牧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种猪场);3.经县(区)农牧主管部门认定为农村母猪养殖专业大户; 4.与本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供销协议。此外,申请享受财政扶持的标准化养殖小区原则上要求由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省级以上农业重点龙头企业指导并作为龙头;对获得审批认定为财政资金扶持的生猪场(小区),实行先验收后拨付扶持资金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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