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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赃猪反亏两月饲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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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8-04-18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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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提醒切勿贪便宜买贼赃

    贪便宜买贼赃,白白帮别人养了两个月猪。近日,记者从新会区检察院了解到一宗购买贼赃生猪而惹上“官司”的案例。涉案人陈某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出钱购买的16头猪仔被归还失主。

    据介绍,今年初,张某就告诉在新会郊区养猪的陈某,有一批猪仔可以每只300元的低价卖给他。由于当时猪仔的市价是每只500元,陈某一听到价格这么低,已猜到张某的猪仔可能来路不正。不过,由于价格实在诱人,他还是忍不住同意了。当天晚上,张某就用摩托车分两次运来了16头猪仔。陈某按约定付给了张某4800元。

    买进猪仔后,陈某悉心喂养照料,两个月后,猪仔平均每只重达50多斤。恰恰就在这个时候,警察找上门来了。正如陈某所料,张某的猪仔是偷回来的。张某被抓后带着警察来寻找赃物,16头猪仔全部被运走,归还给失主黎某。失主黎某的猪仔失而复得,并且从原来的20多斤长到了50多斤。但陈某白忙了两个月,不但亏了饲料钱,还因涉嫌购买赃物被警察抓走。

    新会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此案中,陈某明知张某的猪仔是偷来的,因贪便宜而购买,已触犯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的规定,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猪农,切勿贪便宜而购买偷来的猪只。如发现有人以远低于市价的价格或者选择在夜晚兜售猪只,要提高警惕,慎防买入,并及时报警。一旦发现猪只被偷,失主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便于警察在抓获“偷猪贼”追查到被偷猪只后,把猪只返还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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