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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混料镉超标生猪死亡 养猪户百万官司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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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8-01-07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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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户与饲料企业因饲料质量发生纠纷,法院一审判决养户败诉。虽然有镉含量超标的事实,饲料卫生标准的备注中也允许对预混料的卫生指标允许量进行折算,但养殖户的诉讼受制于两个关口:检测机构未对饲料检测结果作出评判;主管部门与法院均以没有直接规定重金属镉的最低含量为由不予采信。

    2007年11月5日,珠海市斗门区平沙镇前进猪场的老板刘康华收到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他所意料的那样,他败诉了!但让他觉得无比郁闷的是,现行饲料行业最高法规——《饲料卫生标准》中的规定既不能成为法院判定的依据,也不能成为主管部门执法的依据,致使他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刘康华起诉的佛山市顺德区喜德宝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德宝),他坚持是该公司所售的预混料镉含量过高,导致他猪场的猪慢性中毒,并最终染病死亡。


  怀疑镉中毒 一月损失百余万


    判决书上,一桩一年多前的纠纷浮出水面。

    刘康华养了10年猪,属科班出身,存栏母猪200多头。从2005年开始使用喜德宝饲料,2006年9月初,刘康华的猪场陆续出现临产母猪呕吐、不吃食、流产现象,严重的口吐白沫、抽搐死亡,最多一天猪死亡12头。他紧急邀请珠海市金湾区动植物防疫监督所的高级畜牧师赖思纯到猪场进行诊断,赖思纯初步诊断意见为: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尸检病变,排除猪瘟、伪狂犬病、蓝耳及不明流行高热症等传染性疾病,疑饲料中毒,建议聘请有经验的猪病专家作进一步确诊及更换饲料等。

    9月20日刘康华又邀请了华南农业大学病理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孔小明到刘康华的猪场进行诊断。孔教授通过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病变解剖及饲料使用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得出诊断意见为:排除传染性疾病、不明流行高热病,是中毒;处理意见要求更换被告的饲料,改用其他厂家饲料。根据专家意见,刘康华迅速更换了饲料,未再出现新的发病猪。原来发病的猪如果还能吃料的逐渐好转,不能吃料的则最终死亡。到2006年10月15日止,共死亡母猪79头、公猪4头、哺乳仔猪439头、流产160多胎次,淘汰流产后废食母猪、公猪48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2.2万元,可得利益损失21万元。

    苦心经营10年的猪场濒临破产。2006年11月22日,珠海金湾区农业局通过合法的程序,将该批喜德宝饲料抽样送往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进行检验,12月3日,该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为:采用GB/13082-1991检测方法测出镉每千克含313.1毫克。

    这个结果意味着什么?检测机构没有作出任何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078-2001饲料卫生标准中规定:采用GB/13082试验方法,猪配合饲料镉允许含量为每千克小于等于0.5毫克,标准中没有直接规定猪预混合饲料中镉金属的允许添加量。不过在备注第二点中规定:“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添加比例与本标准备注不同时,其卫生指标允许量可进行折算。”刘康华使用的是4%预混料,如果根据备注中的解释,按4%的比例制成全价饲料,则镉的含量为12.52mg/kg,超过饲料卫生标准约25倍。


打官司遭遇“协议门”


    但在民事判决书中法院也没有采纳这个意见。让刘康华输掉官司是在出事之后他和喜德宝公司签订的一份和解协议。

    原来在2006年12月15日,刘康华与喜德宝公司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其中第一条规定:乙方(喜德宝)在甲方(刘康华)确认乙方之前提供的饲料质量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基于双方的之前的友好合作关系,同意无条件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0万元整,给甲方作为支持甲方继续发展生产的援助的资金,同时还同意免收甲方之前欠乙方的饲料款人民币27594元,但甲方必须将猪场余下的9805料6包、9806料7包全部退回给乙方。

    对于这个协议,刘康华表示,当时猪场已经濒临破产,由于还没有明确真正的病因,为了尽快恢复生产,而且对方有关负责人亦督促其尽快签订协议,先恢复生产再说,并表示其他损失今后再慢慢协商,为此,他才签了这份协议。刘康华亦承认,正是这20万元才让他渡过难关,但他的损失远远不止这些,后来喜德宝公司也没有再与他商量其余损失的事,他才于2007年4月将喜德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喜德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13.2万元。但未曾想到,这份协议最终令他败诉。

    法院的判决认为:该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根据民事活动意思自治原则,因双方已对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应按此《协议》约定解决双方纠纷。现该被告已按协议约定支付了20万元给被告,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再赔偿经济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死猪原因仍有争议


    作为被告,喜德宝始终认为他们生产的该批饲料是合格的。喜德宝公司在辩护材料中表示:1、被告的饲料质量合格,不存在致生猪死亡的毒性。预混料中镉元素的含量没有法定标准,也不是大量死猪的原因。被告生产的是预混料,国家目前没有规定关于预混料的镉含量国家标准,原告据以起诉沿用的“GB13078-2001”标准第8项镉含量小于或等于0.5mg/kg,针对的是猪配合饲料,即全价料,不是预混料。猪配合饲料与预混料的差别是前者供猪直接食用,后者还是增加玉米豆粕鱼粉等能量蛋白饲料,预混料仅全价料总量的4%。2、镉元素含量高并不必然导致大量死猪,当全价料镉元素含量高达50mg/kg时,结果只是出现贫血、生长缓慢、饲料利用率降低、内脏镉含量高、影响骨骼发育,而不是出现死猪。3、其他用户反映良好。被告统一生产的产品不只供应原告一家,在珠海也还有其他用户,他们使用同样的产品,反映良好,没有出现死猪投诉。

    猪病专家指出,镉对动物的危害存在多样性,同样的含量因动物个体、饲养环境的不同而存在较大的差别。

    但不管怎样,镉超标对于猪群健康和食品安全都是巨大的隐患。据报道,镉在世界毒素研究中排列第三。当前镉已成为威胁饲料安全的隐形黑客,对养猪业存在长期的隐性危害,例如:出现贫血、生长缓慢、饲料利用率低、繁殖性能降低、易暴发并发病、易感冒,易发病,并发其他简单疾病复杂化难以治疗等。

    饲料中的镉超标,主要是由于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添加剂,镉与锌是伴生元素,用于生产锌的矿物原料中,伴生有较大量的镉,因此如果使用了镉超标的氧化锌或硫酸锌作为添加剂,必然引起镉超标。


  权威部门:《饲料卫生标准》完全适用于预混料


    由于事情已经过去了一年多,姑且不去追究刘康华的猪到底是不是由于镉中毒而造成死亡的。但现行的饲料行业中的最高法规——《饲料卫生标准》到底能不能判定喜德宝这批所谓的按合法程序生产的饲料是否合格,也就是说,能否判定该批预混料镉超标25倍?值得关注。如果不行,则意味着无论预混料中镉的含量多高,饲料厂都是合法的,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法律漏洞,从而给不法商家以可乘之机。如果可以,则这种判决值得商榷。

    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在这场纠纷中,争议的焦点和实质是:喜德宝供应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没有质量问题,依双方协议,双方争议按《协议》约定已经解决,如果供饲料方供应的产品确认存在质量问题,就不是双方《协议》所能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若喜德宝所供商品没有质量问题可按《协议》约定解决,若存在质量问题则另当别论,双方服从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协议》的首条就己明确界定了这一前提与原则,但一审判决避开这一焦点和实质问题不谈,不解决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这一关健问题。

    判决书中法院的观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078-2001饲料卫生标准中规定:采用GB/T13082试验方法,猪配合饲料镉允许含量为每千克小于或等于0.5毫克。但国家卫生标准中未直接规定猪预混合饲料中镉金属的允许添加量。

    受理此案的金湾区法院一名工作人员亦坦承,由于国家对猪预混合饲料重金属含量的规定尚是空白地带,因此高含量的镉是否就是导致猪只死亡的真正原因,控辩双方始终争论不清。

    那么是否真的像判决书所说的那样?《饲料卫生标准》备注的第二点是否可以作为判定的法律依据呢?

    南方农村报记者首先咨询了负责改批次饲料检测的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对于委托检验的样品,该中心一般不作出结论性的判断,委托方可以根据相关标准自行对照作出判定。就每千克预混料镉含量313.1毫克是否超标25倍,他表示,由于饲料卫生标准没有直接规定最低含量标准,在此他不方便作出评价。

    记者随后致电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顾君华老师,他明确表示,《饲料卫生标准》是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备注是该标准内容的延续,依然具备法律效力。预混料中镉的含量就是按照全价料相应的比例进行折算,这可以成为主管部门执法的依据。顾老师告诉记者,之所以没有规定预混料中镉的直接含量,是由于预混料种类众多,有4%、8%等不同比例的品种,因此在预混料中检出的重金属的含量,只能在全价料中根据这个比例进行折算,这是完全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

    另外,农业部颁发的《饲料管理条例》中己明确规定:“生产饲料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有关标准。无前款规定标准的饲料,企业应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报市、区(县)技术监督部门和市、区(县)饲料工业办公室备案。本办法所称“饲料”包括:饲料原料、配合饲料、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复合预混料、添加剂预混料、精料补充料等。”因此预混料必须使全价料安全和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其预混料的企业标准及按该标准及其方法制作的全价料就必须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如上所述,刘康华使用的是喜德宝4%的预混料,那么喜德宝该批预混料的镉每千克含量为313.1×4%=12.52毫克,超过《饲料卫生标准》规定的最低0.5毫克的25倍。

    然而,奇怪的是,这既不能成为法院取证的依据,也不能成为相关主管门执法的依据。刘康华说,出事后他还用书面形式向多个饲料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结果都是以饲料卫生标准中没有直接规定预混料中最低含量为由不方便对此作出行政处罚。个中缘由,让人纳闷。

    2007年11月27日,刘康华将上述状递交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待二审判决。本报将对此事继续追踪报道。

 
  
 
来源:nfn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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