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母猪补贴到位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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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7-08-17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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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农业厅获悉,省财政厅、省农业厅8月7日以特急文件的形式联合下发了《2007年广东省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补贴方案),我省从2007年起实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制度,对能繁母猪按50元/头的标准给予补助。按照方案要求,补贴资金须于8月15日前下发至养殖户。但记者昨日采访茂名等地养殖户时了解到,该项资金尚未发放到养殖户手中。
根据补贴方案,凡是在2007年8月15日前核定的,具备繁殖能力、正用于生产的成年繁殖母猪均可得到补贴。东西两翼和粤北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4个市)以及江门恩平市的补贴资金将由省与市县财政负担,分别负担60%和40%,市县财政的负担比例由各地级市政府自行确定。而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和江门市(恩平除外)的补贴按该方案实行,所需的补贴资金全部由市县财政自行解决。
据了解,省财政厅已按省统计局统计的2006年底能繁母猪存栏量将补助资金预拨至各地级市财政局,首批资金3342万元日前已下发。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畜牧兽医站、村干部和村级防疫员逐场逐户进行调查,登记造册;省原种猪场(一级种猪场)、二级种猪场(种猪扩繁场)等种猪场的母猪数量则由辖区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各市县要按本地区能繁母猪的实际饲养量发放补贴,年终清算,同时要求各地级市财政、农业(畜牧)部门于9月1日前将资金发放情况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
另外,为确保补贴发放的公平性,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须根据调查登记结果,张榜公布种猪场和农户饲养者的情况,接受村民监督,对登记饲养母猪数量不实的及时更正。
补贴方案要求,各市县财政部门应确保及时足额落实本级补贴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凭地级市农业或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确保补贴资金于8月15日前直接拨付给母猪饲养者。
15日,记者联系了茂名、鹤山、梅州、新兴等地养殖户,他们均表示,能繁母猪饲养量已统计完毕,但尚未拿到补贴资金。对于地方财政负担补贴资金的40%,新兴一猪场老板表示担心。他认为,珠三角的市县财政资金较充裕,而且母猪饲养量相对较少,即使省财政没有拨款,足额发放补贴也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贫困山区地方财政本身就财力紧张,即使只是40%,也有可能负担不起,因此,养殖户“能够拿到(省里补贴的)那30元就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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