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强制扑杀动物养殖者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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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7-08-11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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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省政府发布政府令,正式施行《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处理程序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从事动物检验检疫、疫情监测、隔离、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规定的疫情报告程序、时限和内容报告疫情。在疫情确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宰杀、运输、加工、食用、销售、藏匿、转移和随意处置发病或病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办法》指出,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对疑似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禁止疑似疫点内的染疫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以及一切受污染或者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移出;禁止疑似疫点外的易感染的动物移入;对被污染的场地、动物圈舍、物品用具等进行全面严格消毒;限制人员、车辆出入,并对出入人员及车辆消毒。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依法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办法》规定,严禁盗掘已作深埋处理的动物。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对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的品种、数量应当进行清点,开具清单,核对无误后交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对因强制扑杀而遭受损失的养殖者给予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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