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畜牧业合作组织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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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5-01-27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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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畜牧业合作组织要与时俱进
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调整的大框架下,除了进一步深化宏观层面的体制改革外,还应深化农村层面的体制改革,尤其是要加速农村的组织创新,成立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使千千万万的农民以较低的成本整体进入市场,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这将是农业和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 畜牧业合作社在世界各国畜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如果我们审视一些畜牧业发达、畜产品生产和出口大国的经济指标,就会发现,在畜产品市场销售额中,合作社往往占有相当可观的市场占有率。
丹麦的合作社企业是单一目标类型的合作社,主要是为了增加附加价值和促进销售,特别是在农产品出口方面。丹麦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在两个出口导向型的部门——奶制品加工业和生猪屠宰业中最为显著,这两个部门几乎都由农民合作社来控制,2个奶业合作社和3个生猪屠宰厂几乎囊括了丹麦所有的这方面业务。在肉牛部门合作社占市场销售份额的2/3;在皮革加工和种子销售领域,合作社的力量也很强大。在农业供给部门,如饲料、肥料、植保等,合作社占有一半的市场份额。在农业机械制造和建筑业两个领域,合作社的实践是不成功的。而种植业领域的合作社几乎没有发展。
在美国,64%的黄油、47%的奶酪、87%的干奶制品是由合作社生产的。在德国农村合作社的市场份额中,牛奶供给占总供给额的83%以上,是所占份额最高的。在瑞典,截止到1996年,合作社的市场占有率达到:奶业99%,牛肉79%,猪肉81%,混合饲料80%。
2 为什么畜牧业产业化经营中合作社占据重要地位?
2.1 在农、畜产品最终价格中初级产品所占的份额逐步下降是一个必然趋势
中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大背景是改革以来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人民的购买力水平普遍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多样化。中国农、畜产品的供给走向必然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发展历程相一致,即农、畜产品加工技术及加工方式不断发展,从田头、畜舍、猪圈到餐桌的食品链条越来越长,环节越来越多,结果是在消费者最终支付的食品价格中,初级产品所占份额越来越小,加工增殖部分所占份额越来越大。联合国粮农组织估计:消费者在食品和农产品上每消费100个货币单位,到1980年,农业后(加工与销售领域)所占份额已从1950年的35%上升到60%。在这种形势下,农、畜初级产品的生产者通过何种方式来获取或分享二三产业的增值利润,这是保障初级产品生产者经济利益的一个大问题。
2.2 组织畜产品加工合作社是农、畜初级产品生产者保障自身经济利益的必然选择农民在参与畜牧业产业化经营中需要合作社,畜牧业合作是合作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畜牧业产业化经营中发育农民的专业性合作组织有其经济和社会的合理性:
◆降低、减少农民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和获取规模收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一种制度手段使单个的农民能联合起来组成自助的团体,使分散的农户在保持独立的财产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前提下,通过畜产品的集体销售或畜牧业投入品的集体购买等交易环节上的联合,降低单位畜产品的销售成本或单位投入品及服务的购买成本,实现产前和产后的规模经济。
◆提供服务
合作社可在生产的全过程通过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使农户能顺利地与市场对接,减少畜产品生产的不确定性和规避市场风险。合作社组织机构健全后,还可以通过地区和全国一级的组织结构为基层合作社提供共同的服务并创造收入。
◆增加收入
农民举办和农民所有的合作社通过参与产后的加工、营销等经营活动,就可使农民(初级产品生产者)获得产品加工、销售增殖的全部或大部分利润,从而增加初级产品生产者的收入。
农民在市场上有经济利益,于是才成立合作社。19世纪后半叶,丹麦向英国出口的黄油和火腿不断增长,农民看到私人企业和商人从中赚了大钱。以生猪屠宰业为例,养猪的农民与屠宰厂之间实现稳定有几种方式:屠宰厂自己生产猪;屠宰厂与农民订生产协议;农民与屠宰厂订生产协议;农民自己拥有屠宰厂。组织起来的赢利性及相对于私商的竞争力是显而易见的。丹麦农民决定自己拥有屠宰厂,共同销售产品,不是销售原材料,而是加工品,企业收购成员的初级产品,加工后销售,利润以更高的产品价格的形式回到农民那里。约100多年前,丹麦农民建立了自己的合作社奶厂,第一个奶厂比第一个合作社屠宰厂建立要早(1882年,建立了第一个合作社奶厂,1897年建立了第一个合作社生猪屠宰厂,每一个合作社协会都有自己清楚界定的活动领域),奶农首先感到需要合作,因为牛奶必须每天出售。后来,农民又组建了合作社饲料企业,农民共同购买饲料、肥料和其他生产必需品。
美国也是从单纯的农产品营销合作社逐步向加工增殖转化。如牛奶营销合作社从事黄油、奶酪、脱水奶产品和冰激凌的生产。家禽合作社在向零售业和消费环节延伸的过程中,对肉鸡进行分割、烹调、冷冻加工,把鸡蛋的蛋清、蛋黄分离后出售给面包房,以及预制火鸡卷等。一些肉类包装合作社加工罐头火腿、盒装牛肉及各种香肠等。
3 在中国畜牧业产业化经营中发展合作社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由于起步晚,基础差,目前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包括畜产品)还处于初级阶段,农产品加工转换率很低。1997年,我国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仅为0.79?押1,而在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一般相当于农业产值的3~4倍。扩展初级产品的产业链,大力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业,推进畜牧业的产业化经营,应是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战略性结构调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在这进程中;发展农民的畜牧业专业合作组织又是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的一环。但这种组织创新应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3.1 发展合作社必须保持合作社质的规定性
合作社有不同的类型并存在于世界上许多国家之中。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以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不同,各国合作社的内部制度安排有所不同,各国合作理论界对合作社原则的理解和认同程度亦有差别。回顾现代国际合作运动一百多年来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处在不断地发展、修订与完善之中;即使是已确认的原则,合作理论界仍有不同的看法,各国的合作运动亦有不同的实践。有的合作理论家将合作社的原则区分为道德原则和技术性规则两种,而无论道德观念还是技术性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都是因时因地而异,不同国家的合作社,甚至一个国家中的不同的合作社对合作社原则的侧重点都有所不同。笔者认为,合作社应首先遵循的重要原则一是民主管理,二是剩余主要按交易额(惠顾额)返还,而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关键是社员作为所有者的身份和合作社服务的使用者(惠顾者)身份二者的统一(惠顾在这里可理解为社员以各种方式对合作社作出的贡献),这是合作社与其他类型企业的重要区别,也是民主管理原则和剩余按交易额比例返还原则能否贯彻落实的基本前提。
但原则在具体运用时,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如民主管理原则,是完全按“一人一票”原则,还是可以变通;如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问题,是全部不可分割,还是有一部分可以量化给社员,比例是多少;资本报酬是按市场利率还是按银行利率;如何对待外来资本;如此种种,这些问题只有在实践中探索,求得解决。如丹麦在处理共同资本问题时,是各个合作社根据自己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如猪肉屠宰厂:30%是个人帐户,70%是共同资本;奶品厂:100%是不可分配的资本;合作社貂皮厂:100%是可分配的资本。这些具体问题由社员自行决定,基本原则是指导性的,不是法律。
3.2 农民参与畜牧业产业化经营可以有多种形式(公司加农户,公司加基地加农户,公司加合作社加农户,合作社或协会加农户等),农民与市场对接的组织创新亦可以有多种形式,必须坚持自愿原则,让农民自己选择。
农民有权利不选择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也有权利在选择合作社之后又转为选择其他的组织形态,应鼓励农民进行各种类型的合作和联合,合作社不可能包打天下。
3.3 通过地方政府发布文件这种变通方式,给农民合作社以法律保障。
合作社如不具备合法性,就根本谈不上在市场竞争中成为一支抗衡力量,也谈不上增强农民自身的谈判地位。在国家短期内不可能出台《合作社法》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采取变通的方式,发布地方性的法规,促进当地合作社的发展。如1999年5月20日,山东德州宁津县发布了县人民政府的红头文件“宁津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核准登记注册时,对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此在宁津县就出现了以合作社名义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山东莱阳市也有类似的做法。地方政府的这一举措赋予了合作社与其他企业组织一样平等的企业法人地位,从而使它们可以合法地参与市场竞争。
中国农村现在的合作经济组织名称很多,形式各异,而且往往隶属于不同的部门,如中国科协下属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被界定为农民的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其中有一部分已成为经济实体型的组织,农业部亦负责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乡镇的一些站所(如畜牧兽医站)也领头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些组织的大方向一致,但由于各部门的条条领导及部门之间清晰的边界,农民合作社的组织资源无法整合在一起,发挥整体效益。因此,地方政府除了核准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外,还要配套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章程,地方法规的实施细则(在新合作社的章程,中必须有实施细则),明确合作社的质的规定性,界定合作社的内涵、外延及内部组织结构、管理机制等,这样各类合作组织即可“对号入座”,打破原来的部门界限,在统一的制度规范和名称下整合起来。
3.4 金融支持
由于农、畜产品加工业的资本和技术含量较高,在国外发展畜产品加工合作社时,金融支持(资本)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一些国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个体农民拥有最可靠的财产——土地,因而有信贷能力,他们在合作社里为办企业所需的贷款联合进行担保,这样农民合作社建立屠宰厂和奶制品厂所需的资本可以得到满足。中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尚不能抵押,从这条途径无法获得贷款。从长远来看,必须开放农村的资金市场,发育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迫使农村信用社进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当前则应采取各种灵活的方式,解决各类农民合作社,尤其是农、畜产品营销和加工合作社的资金融通问题。
①农户之间的有偿服务
如有的地方组织一种抵押的形式,有钱的农户把钱存人银行作为需要贷款的农户的抵押,存款农户除了获得银行利息外,贷款的农户还支付给他们一笔手续费,作为抵押担保的报酬。
②充分利用农村的社会资本(信任关系),在合作社内部融通资金
如四川乐山市五通桥区的养鸡协会,有4个人专门负责去重庆、广州、昆明等地销售鸡蛋,每期销售款都达几十万元,由于协会会员与他们建立了相互信任的关系,可以先提供产品,售后结算,节约了流动资金。
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互助融通
如山东平原县在专业协会内部设立资金互助协会,负责吸收股金,管理集体资金,为产业化经营提供资金服务,互助的资金来源于农民的人会股金,资金融通仅面向会员农户,不对外借款和吸纳股金。
合作社的理念必须服从经济生活的实际,合作社的发展不能脱离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不能突破既定的经济体制框架。中国农民发展合作社,并不是追求某种理念,而是因为合作社是社员(服务使用者)所拥有的经济组织,它可以保障和维护农民社员的经济利益,合作社的创立、运行和发展必须以此作为基本出发点和预计目标。这是一项大有希望的、但又极为困难的充满了挑战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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