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关税配额暂行办法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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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5-01-27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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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关税配额暂行办法修改内容
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近期对2002年2月5日起施行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业内人士一致认为,此举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中外贸政策透明度、可预见性的要求,修改后的内容更加体现了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的政策取向。
据发展改革委经贸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的主要调整有三:一是调整了管理职能。粮食、棉花继续由发展改革委管理;食用植物油、食糖、羊毛改由商务部管理。二是取消加工贸易配额和一般贸易配额的区分。从2004年开始,不再区分为加工贸易配额和一般贸易配额。企业需要加工贸易进口所需配额也要在年初一次性申请。三是简化关税配额证的发放程序。
国家粮食局专家组顾问、中国WTO研究院顾问李思恒教授认为,修改后的暂行办法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将产生以下三方面积极作用:
一、明确责任分工。管理方面,原来实行关税配额的农产品有10个,全部由国家计委管理;修改后的暂行办法继续对10个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分别由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管理。其中,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这四类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产品,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分配进口关税配额;豆油、菜籽油、棕榈油、棉花、羊毛和毛条这六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农产品,由商务部单独分配。
二、简化审批程序。原办法将进口关税配额区分为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和加工贸易进口配额,通过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分为A、B两类的办法予以实行。新办法则取消了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的区别,统一使用一种配额证。此外,原办法中规定,最终用户一次签订合同需分多批进口的,企业凭关税配额证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进口批次在年度内超过12次的需换领关税配额证。而在新办法中,最终用户需分多批进口的,可凭关税配额证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不用换领配额证。
三、降低申请门槛。修改后的暂行办法降低了领取关税配额证申请主体的资格门槛。举例来说,原来申请大米进口关税配额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批发零售资格,年销售额在两亿元以上或年进口额在5000万美元的企业;修改后的暂行办法则规定,只要是具有批发零售资格,年销售额在一亿元之上或进口额在2500万美元的企业就可以申请大米进口关税配额。
李思恒还指出,将《农产品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体现了新一届政府转变职能、提高效率、增强服务功能的政策取向,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中政策透明、可操作性强的要求,而且整个征求意见稿设计较为合理,简化了相关手续,有利于政府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功能。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刘占同秘书长也认为修改后的暂行办法简化了许多手续,规定更加明确,设计较为合理,而且修改稿公开在网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体现了民主、透明的政策取向。但对于管理主体的相关规定,刘占同谈了一些个人看法,他认为既然关税配额管理的10种产品均为农副产品,就不应该由两个部门分别管理,职权应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国家这些问题都由农业部集中管理,而修改后的暂行办法则规定分别由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管理,这就不利于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不利于农业部充分解决“三农”问题。因此,应进一步明确职权,简化机构,按照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情况和“事权统一”的原则,将农产品关税配额全部由农业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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