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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猪场遭遇强拆 惠州养猪户上诉无果立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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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04-19 17:52
  • 编辑:admin
  • 来源: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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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6月23日,对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猪农邓尚德而言简直是噩梦,投资上百万元的养猪场遭遇行政强拆。

  邓尚德认为政府行政强拆违法,于是2010年8月23日一纸诉状将当地政府告上法庭。然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在当日接收了起诉材料之后,至今未作出立案决定,亦未书面解答不立案的理由。只是口头告知邓尚德:“此事属于政府统一行为,当地政府要求不予立案,要求当事人与政府共同协商解决。”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志宏认为,惠州中院存在司法不作为和严重行政干预司法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宪法》,有损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被强拆的猪场

  2004年,之前在深圳某国营农场从事养殖生产的邓尚德与合伙人彭秉燕一起向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横畲村租下荒地16亩,期限为30年,投资300多万元开办了能存栏能繁母猪300多头的自繁自养肉猪场。

  “当初这里是一片荒山野地,建猪场是受政府鼓励的。”邓尚德向南方农村报记者介绍,开始建猪场时是当地村委一路开绿灯,从签约到猪场建成营业一直相安无事,也未任何政府部门通知此地不准搞养殖,况且当地畜牧部门每年还收取产地检疫费,以及在2007年和2008年间获得国家能繁母猪饲养补贴。

  不过好景不长,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街道办事处自2008年起,多次以整治环境名义,猪场未经报批报建为由向他们下达关闭搬迁通知书,但拒绝谈任何赔偿事宜。邓尚德说,政府部门一边发补贴一边又驱逐猪场的做法让他很难理解。为此,邓尚德多次上访向当地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行政复议。甚至曾在2010年初给广东省省委书记汪洋写过投诉信,阐述政府强拆猪场行政违法的理由。

  但未得任何回应,2010年6月23日,大亚湾政府组织公安、城管、交警、消防等单位数百人,对邓尚德猪场以及周边数十家养猪场实施强制拆除,顷刻间猪场被夷为平地。邓尚德介绍,突如其来的强拆猪场内尚有近千头猪未及时处理,几乎全部被砸死或砸伤,加上人工宿舍、饲料房和养猪设备等共计损失500多万元。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可以要求行政复议,邓尚德多次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未被受理,大亚湾政府就贸然组织强拆,涉嫌违法。”江志宏律师表示,政府强拆行为有违法理,受害人有权向法院起诉。

起诉屡遭“闭门羹”

  意识到猪场终究难逃强拆命运,邓尚德提前做好了起诉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准备。早在2010年5月,他就聘请了资产评估公司对猪场进行财产评估,以及在强拆当天用DV机记录下整个强拆过程,以留作证据之用。

  2010年8月23日,邓尚德正式向惠州中院起诉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街道办事处。当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收了邓尚德的起诉资料,表示会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裁定。

  但7日之后邓尚德未等到任何回复。之后他多次到惠州中级人民法院咨询此事未果。

  2010年10月,邓尚德和代理律师江志宏多次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并向省高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江志宏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在下级法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立案理由的书面解答时,当事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高院也未受理此案,只是通过省高院信访办公室向惠州中院发了《转处函》((2010)粤高法访字第4397号),将案件转回惠州中院,并督促惠州中院尽快处理。

  然而事情过去了半年,2011年3月23日,邓尚德再次来到惠州中院,该院立案庭一位刘姓工作人员告诉他,此案材料已转交给行政庭,相关事宜请致电行政庭法官曾红艳(音)咨询。曾红艳通过电话告知邓尚德:“此事属于政府统一行为,当地政府要求不予立案,要求当事人与政府共同协商解决。”邓尚德多次要求与曾红艳面谈,均遭到对方拒绝。

无果的上访

  对于惠州中院曾红艳的解释,显然不能让邓尚德满意。

  江志宏律师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这种裁定应该是书面的,并且阐明具体的理由,而不是简单口头通知。”江志宏说,惠州中院的行为明显存在司法不作为,如果真如曾红艳所说因地方政府要求不立案的话,那么其行为就构成了行政干预,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宪法》,损害法律的尊严以及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为何惠州中院至今不作出裁定?是否存在行政干预司法?2011年4月14日,南方农村报记者和邓尚德、彭秉艳再次来到惠州中院立案庭。

  立案庭一位刘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案已经通过行政庭的裁定,不予立案。行政庭一位邱(音)姓法官则向记者证实了的确受到了行政干预导致不立案的原因,至于书面说明,法院无法出具。

  当日,恰逢惠州中院开展涉法涉诉信访专题接访日,中院安排各庭领导或法官亲自为民解答疑问。由于在立案庭无法得到满意的答复,下午,邓尚德和彭秉艳来到信访办公室,试图与负责此案的行政庭法官曾红艳面对面交流,但接待他们的依旧是邱法官,并被告知曾红艳临时开会去了,记录下了邓尚德上访事由之后,表示尽快将情况反映上去。至于何时有结果,邱法官未答复。

  走出惠州中院,邓尚德说,对信访的结果不报任何希望。但更让他预想不到的是,“当初也正是考虑担心大亚湾区法院袒护当地政府,才越级起诉到惠州中级法院,但没想到依旧投诉无门。”

  对于法院不作为,江志宏律师表示,“只能向上级人民法院或当地人大机构或检察院投诉。”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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