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加强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 点击次数:
- 日期:2013-03-20 10:09
- 编辑:admin
- 来源:广东农业信息网
- 评论
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广东省农业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工作,认真履行《动物防疫法》赋予的职责,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开展处置,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二是加强养殖场(户)、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等重点场所的动物卫生监管巡查,完善监管记录,发现丢弃死亡动物要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巡查中如果发现在当地政府划定的禁养区或限养区中违规养殖畜禽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禁养区、限养区职能管理部门报告。
三是监督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发现养殖场(户)饲养动物数量不明原因减少的,及时调查,对怀疑因疫病死亡的动物,及时鉴别诊断,及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防止疫病扩散蔓延。
四是严格落实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生猪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规定,落实补贴政策,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五是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结合春防工作,切实抓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六是强化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工作。
七是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对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宣传,广泛宣传养殖场(户)在动物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工作的主体责任,养殖场(户)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相应罚款。
八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研究治本之策,抓好源头监管,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随意抛弃病死动物事件发生。
原标题:广东各地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工作,认真履行《动物防疫法》赋予的职责,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开展处置,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二是加强养殖场(户)、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等重点场所的动物卫生监管巡查,完善监管记录,发现丢弃死亡动物要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巡查中如果发现在当地政府划定的禁养区或限养区中违规养殖畜禽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禁养区、限养区职能管理部门报告。
三是监督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发现养殖场(户)饲养动物数量不明原因减少的,及时调查,对怀疑因疫病死亡的动物,及时鉴别诊断,及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防止疫病扩散蔓延。
四是严格落实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生猪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规定,落实补贴政策,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五是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结合春防工作,切实抓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六是强化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工作。
七是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对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宣传,广泛宣传养殖场(户)在动物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工作的主体责任,养殖场(户)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相应罚款。
八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研究治本之策,抓好源头监管,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随意抛弃病死动物事件发生。
原标题:广东各地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顶一下
(1)
100%
踩一下
(0)
0%
声明: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广东养猪信息网”的文、图、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如转载广东养猪信息网的稿件,请注明转载“广东养猪信息网”。本网站资料仅供参考,若资料与原文有疑,请以原文为准。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
相关阅读:
- 2013-03-20广东万头猪场达443个 稳居全国第一
- 2013-01-09广东化州现“两性猪” 兽医称从未见过此种异象
- 2013-01-07广东建立全国最大的地方“猪种基因库”
- 2013-01-04广东增城猪价涨至9.2元/斤领跑全国
- 2013-01-04粤注销八个饲料企业混合油生产资格
- 2013-01-04广东东莞生猪屠宰环节收费调整
- 2012-12-13明年广东政府采购蓝耳灭活苗预算减半
- 2012-11-23广东广三保养猪有限公司再次大规模引进种猪
- 2012-11-13广东省农业厅全国首制官方兽医证 5220人具官方资格
- 2012-11-06湖北潜江猪倌扎堆广东开办养猪场
查看所有评论 最新评论 | |
|
|
发表评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