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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规范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

  • 点击次数:
  • 日期:2013-04-18 10:17
  • 编辑:admin
  • 来源:农业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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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对有关兽医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关于<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农政发〔2012〕5号),为规范对有关兽医人员直接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2009年1月1日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向所在地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的申请。

  (一)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兽医、水产养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临床诊断、内科、外科、产科、中兽医、寄生虫、传染病等兽医临床学科教学,或者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

  (三)取得高级兽医师、水产养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

  二、申请材料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经所在学校或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审核后,向所在地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信息表(电子版)一份(附件2);

  (二)近期正面彩色免冠单色深底电子证件照片。电子照片应为jpg格式;宽度与长度比例在1:1.46左右,高度不小于189像素,建议尺寸为宽230像素x高334像素,文件大小20~40KB,保证照片清晰,不变形;照片命名采用“姓名-身份证号”,例如:李四-230222196101020012.jpg);

  (三)居民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四)从事兽医临床教学的,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在2009年1月1日前从事兽医临床教学工作证明3份(附件3)及其相关专业教学计划表复印件3份;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所在单位出具的在2009年1月1日前从事动物疫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证明3份(附件4),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份。

  三、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

  各地于4月至5月期间,发布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通告,并开展相关宣传工作。

  (二)资格初审

  5月12日至6月8日,申请人登录中国兽医协会网(www.cvma.org.cn)下载相关申请材料。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6月17日至23日,申请人到其所在地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审核申请人材料信息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条件的,接受申请;不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退回。

  根据初审结果,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在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完成初审工作。

  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截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6月26日前)将通过初审的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各2份、电子照片、汇总后的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信息表报送省级兽医主管部门。1份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留存。

  (三)资格审核及公示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对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上报的通过初审的执业兽医师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在30日内(7月26日前)完成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在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审查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9月2日前)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在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上审核盖章,并将公示情况、汇总后的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信息表、电子照片、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农业部。1份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留存。

  (四)资格审批

  农业部对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的申请进行统一审批,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的,颁发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四、有关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是贯彻落实《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中的一项具体措施。各地要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专人负责,明确工作时限,落实工作责任,严肃资格审查纪律。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可分别委托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考点办公室完成此项工作。

  二是加强宣传。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是针对特定群体开展的专项工作,此项工作仅限于2013年,逾期不予补办。各地要结合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宣传活动,通过相关网站、报纸、媒体等途径,采用多种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申请。

  三是严格考核。各地要按照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提高效率,按时完成。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告知申请人及时补全材料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补充不全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通过审查;对伪造、编造证明材料,骗取执业兽医师资格的,要通报申请人所在单位。

  各地在开展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

  附件1.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

  2.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信息表

  3.从事临床教学工作证明

  4.从事动物诊疗工作证明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部兽医局  卢旺

  电 话:010-59191854、59191691(传真)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任禾

  电 话:010-59194303、59194305(传真)

  农业部

  2013年4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304/t20130417_34366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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