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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养猪污染环境该处罚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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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3-05-29 08:55
  • 编辑:admin
  •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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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人李京在市郊建办了一个生猪养殖场,并建有沼气池、化粪池、干粪池等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后李京将该养猪场出租给湖南人陶亮从事生猪养殖。2012年12月19日,市环保局在检查中发现,李京未使用养殖场的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环保局依据以李京违反《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李亮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因李亮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诉讼,环保局于2013年5月13日申请法院对该处罚强制执行。

  法院在审查上述行政处罚行为过程中认为陶亮系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实施者,且没有证据表明李京与陶亮系共同违法,故该行政处罚行为的相对人认定不当。经与环保局沟通后,后该局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

  行政相对人的认定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能被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中,陶亮系生猪养殖造成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处罚也理应针对违法行为的实际实施者,环保局将养殖场出租人李京作为处罚对象,是行政机关错误认定行政相对人。同时,法官也提醒行政相对人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收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告知书等文书时,要积极地陈述和申辩,若认为处罚不妥,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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