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征求意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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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2-02-08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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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审定的,农业部对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审定。
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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