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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1年度广东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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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03-10 16:31
  • 编辑:admin
  • 来源:广东省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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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

  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将于2011812日到823日在深圳市举行,为保障深圳大运会期间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我省兽药质量监管,加大兽药打假力度,提高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效能,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1]1号)精神,现下达我省2011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务必按本计划要求按时完成抽样工作,各地要及时将样品和抽样单送达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同时对被抽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并组织立案查处。

  二、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要配合省畜牧兽医局组织飞行检查,对有关生产企业进行定向抽检。各地级以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承担抽样地区及抽样数量表(附件1)在规定时间内抽样、送样。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负责本计划检测工作,并及时将检测结果报农业部兽医局、中监所、省畜牧兽医局和抽样单位。

  三、各地要建立完善兽药质量跟踪检测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应对该企业同品种不同批号及其他产品进行跟踪抽检,并在抽样单上注明“跟踪抽检”,跟踪抽检纳入监督抽检计划。

  四、抽样及检测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得向被抽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对承担具体抽样任务的单位,按每个样品30元予以补助。补助费由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与抽样单位统一结算。

  五、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规定要求分别完成抽样和样品的登记、保存、交接、检测及上报等工作。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或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联系电话:兽医处02037288287;省药监所02034291301

   附件: 2011年广东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二一一年三月四

附件:

2011年广东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一、抽检范围

  广东省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兽药产品。

  二、抽检重点地区和范围

  (一)抽检重点地区

  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特别是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举办城市深圳。

  (二)抽检重点范围

  1.评价性抽检。本年度确定的评价性品种(附件2)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数量应占抽样总数的10%,各品种抽检批次应保证基本均衡。

  2.监测抽检。抽检重点为本辖区内近两年建成并投产、本年度新增剂型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2010年以来未被抽检产品的生产企业产品;进口兽药、监测期内新兽药、地标升国标试行标准转正产品,按生产、经营、使用环节2:5:3比例抽样,此类抽样数量应占抽样总数的30%;

  3.跟踪抽检。2010年以来兽药抽检通报中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附件3)的产品;2010年以来兽药抽检通报中不合格产品;2010年兽药GMP飞行检查被通报企业的产品;涉嫌改变组方的产品;涉嫌添加违禁药物、化学药物、化合物成分的中兽药产品等,此类抽样数量应不低于抽样总数的40%。

  4.定向抽检。2010年以来农业部通报并经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含6批)以上的兽药生产企业(附件4),抽检批次应占抽检计划的20%

  三、抽样原则

  1.按《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农业部2001年第6号令)规定抽样,每个样品抽取三份,每份均要单独封样,并在封口处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无公章的请签名)确认;样品一份留被抽样单位保存,两份送(寄)交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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