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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新法规 发现问题猪肉不召回拟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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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05-04 12:00
  • 编辑:admin
  •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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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3日获悉,省商务厅在原《农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基础上起草了《江西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初步定于今年出台。如有修改意见,可在5月8日前反馈至省商务厅政法处,联系电话:0791-6246354、6246237;电子信箱:amx_ie9@163.com;pjyi@jiangxi.gov.cn。

  擅宰生猪最高罚20万

  《办法》规定,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擅自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否则,将没收相关生猪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生猪产品质量追溯制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须建立生猪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生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流向等信息。一旦出现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或者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等行为,将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猪肉不召回要受罚

  根据该《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须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未履行召回义务的,将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召回生猪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县政府或市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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