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第二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日期:2011-06-08 09:35  编辑: 枫华  来源: 农业部  查看: 我有话说
    核心提示: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第二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文件

      农医发[2011]10号

      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第二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

          近期,江苏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兽药监察所上报了2011年1月至3月经抽样确认的246批假兽药相关信息。其中,非法企业23家(附件1),涉及假兽药24批(附件2);合法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222批(附件3),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附件2的假兽药和列入附件1的23家非法企业流入市场的所有兽药产品,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清缴销毁,并对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同时,要立案排查,建立案件追踪机制,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链条。对跨省作案,需要我部协调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兽医局。

      二、对列入附件3的假兽药,抽样单位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对被抽样单位的库存产品迅速进行收缴销毁,并立案查处,组织力量查清假兽药来源。被抽样单位拒不说明假兽药来源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凡查出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一律依法查处。

      四、列入附件3的标称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标称企业进行兽药GMP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其库存和留样产品,核查其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发现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一律封存抽样,并按规定进行检测。经检测,对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判定为假兽药或劣兽药,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从严处罚。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监督抽检的后续查处工作,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加强违法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及时汇总辖区内案件查处情况,尽快将本期通报涉及的案件查处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附件:1.2011年1-3月份非法企业名单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1

      2011年1至3月份非法企业名单

      标称北京地区的企业:北京奥尔森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宇阳之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标称上海地区的企业:上海新城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康安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上海金堂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上海金诺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江苏地区的企业:江苏仙潮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山东地区的企业:山东兴邦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山牧生物药品有限公司

      标称河南地区的企业:河南省海天(康牧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郑州科瑞姆兽药有限公司、天华制药有限公司、郑州市动物药品厂

      标称江西地区的企业:萍乡市西科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广东地区的企业:广东诚兴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益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广西地区的企业:钦州市辉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广西斯达动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神琦天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标称重庆地区的企业:重庆市金帝动物有限公司

      标称海南地区的企业:海南宏泰动物药品有限公司

      标称陕西地区的企业:西安神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甘肃地区的企业:甘肃惠瑞康(集团)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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