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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已是风满楼 兽药监督执法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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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5-01-27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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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已是风满楼 兽药监督执法待加强 方芳 李金录 刘钧(北京兽医卫生监督所)   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动物集约化养殖生产水平大幅提高,兽药应用技术广泛普及。兽药已经成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畜牧业经济的发展,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然而由于利益驱使,非法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兽药和非法使用违禁兽药的现象仍有发生,因用药不当引起的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而目前的兽药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着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法律法规滞后,监督手段落后等诸多问题,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为此,全面加强兽药监督执法工作,提升执法水平,实现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有效监督,是保障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证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本文仅就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督执法工作谈一些个人观点。   1 建立健全各级兽药监督执法队伍   虽然从国家部委一直到县级政府都有兽药管理人员,但是这些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与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发展相比,已远远满足不了需要。以北京市为例,目前有在册的兽药生产企业90余家,生产的兽药产品涉及1390余个批准文号,另外还有兽药经营单位数百家,而全市仅有兽药监督员56名,且很大一部分人员属于兼职兽药监督员,无法专一从事对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工作,对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督更是无从谈起。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对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状况日益关注,人们更加注重动物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的兽药投入晶的质量、数量及残留方面的问题。兽药监督执法工作只有在提高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而这些工作的前提是要有一支素质高、责任心强、相对稳固的兽药监督员队伍。为此,必须进一步健全组织,形成自上而下的监督网络,同时加强对兽药监督员队伍的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2 全面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   2.1 加强档案管理   2.1.1 建立企业档案管理制度 完整的企业档案是日常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为此,要把建立企业档案管理制度作为兽药监督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着手对所有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逐一建立完整的企业档案,逐步形成从各企业的基本情况、管理体系、产品情况、历次监督情况、抽检情况,到违规记录、处理情况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等一整套完整的档案管理体系,为实现对各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有效监督奠定基础。   2.1.2 启动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日常监督记录制度 启用兽药监督执法工作专用的《现场监督笔录》和《现场监督意见书》,要求各级兽药监督执法机构在每一次的监督检查中必须填写监督记录,做到执法工作的有据可查,并适时分类整理归档。另外,要制定相关执法文书的填写规范,逐步实现执法文书的标准化、规范化填写。   2.2 加大对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督力度   2.2.1 进一步规范动物养殖环节兽药投入品的使用,全面加强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 ①加强对动物养殖单位和个人用药的监督。制定印发统一的记录表格,推行动物养殖单位和个人兽药购买、使用的登记备案制度,日常购药、用药必须做好记录备查,由兽药监督部门予以监督。同时,要进一步规范用药渠道,加强对其兽药来源和执行兽药休药期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使用非法兽药和过期兽药,发现问题,严肃处理,逐步实现动物养殖环节兽药使用情况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②强化动物源性食品兽药残留抽样检测。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对动物源性食品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兽药的抽检力度。逐步推行畜禽出场前违禁药物含量的抽样监测,将违禁药物的监测结果作为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的重要依据。同时,大力推行“飞行”检测,对在多次“飞行”检测中,未检出过违禁药物的养殖单位,可以实行一段时间的免检,并予以公示,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养殖单位对自身用药行为的规范化。⑧加强对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用药的日常监督。对在饲料添加剂中非法添加违禁药物的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2.2.2 加大对动物诊疗机构兽药使用情况的监督力度 随着宠物饲养数量的急剧增加,宠物的健康状况直接影响着人类的健康,成为人兽共患传染病传播的重要途径。作为对宠物实施免疫注射和病患治疗的动物诊疗机构,加强对其购买、保存、使用兽药情况的监督检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动物诊疗机构使用兽药必须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坚决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兽药、过期兽药的行为。鉴于目前各动物诊疗机构使用无批准文号兽用生物制品的现象依然存在,对动物疫病的控制极为不利,也严重威胁着人类的健康和安全,必须对这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   2.3 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   2.3.1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兽药行为在强化日常监督基础上,适时开展针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兽药的专项整治活动,对查获的假冒伪劣兽药予以公开集中销毁。同时,制定实施《兽药生产企业检查标准》和《兽药经营企业检查标准》,强化对兽药经营单位质量管理制度、销售台帐、进货验收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推动规范化经营行为的建立。另外,要及时根据兽药质量抽检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不合格兽药的企业予以查处。   2.3.2 认真落实农业部2号令,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 目前,一些科研与生产单位或是法律意识淡漠、或是因为利益的驱动故意回避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兽用生物制品的开发、生产与经营。走私兽用生物制品活动也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秩序,也危害了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动物健康,为此,必须加大力度,开展针对非法制售和走私兽用生物制品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兽用生物制品生产必须严格执行批签发制度,重点疫苗的使用实行注册认证的主渠道供应方式,中试产品也必须严格按照2号令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不得擅自使用和销售。同时,对进口兽用生物制品严格代理制度。   3 加强信息沟通,加大宣传力度   3.1 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   做好兽药监督工作,必须建立起纵到底、横到边的信息沟通机制。所谓纵到底,即在执法机构内部要形成农业部一省市一县区的一套完整的信息通报体系,对审批情况、抽检结果、查处情况等信息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共享,在提高时效性上下功夫,保证各种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理;横到边,即在各省市级、各县区级主管部门之间建立起定期交流机制,及时通报抽检和查处结果,交流工作经验,促进执法水平的共同提高。同时,在主管部门与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之间也要建立畅通的信息通报渠道,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及时落实。   3.2 加强宣传,努力为兽药监督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采取街头咨询和宣传、公开销毁假冒伪劣兽药、公布举报电话以及在新闻媒体刊发有关工作新闻的方式,加大对有关兽药法规和兽药使用知识的宣传,增强养殖尸和养殖企业的法律观念和自觉守法意识,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新闻媒体等手段公示兽药抽检结果等信息,调动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参与意识,为做好监督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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