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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点击次数:
  • 日期:2013-11-06 09:22
  • 编辑:admin
  • 来源:农业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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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etis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兽药)罚〔2013〕3号
 
  当事人:赣州精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会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元杰
 
  当事人生产假兽药一案,经我部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2年5月,江西省畜牧兽医局组织对当事人实施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的氨苄西林钠-舒巴坦钠、头孢噻呋钠、硫酸安普霉素、盐酸大观霉素-林可霉素、苍术香莲散、扶正解毒散、黄芪多糖、复方三氮脒苯唑咪脲散、硫酸新霉素(溶液)、产前产后A+B、板蓝根注射液等11个产品属于无产品批准文号的假兽药,且擅自改变产品组方,批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不全。以上事实有江西省龙南县农业和粮食局所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产品、标签及包材)登记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抽样取证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为证。
 
  我部认为,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严重。2013年6月24日,我部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农(兽药)罚〔2013〕2号),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部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之规定,我部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当事人《兽药生产许可证》((2010)兽药生产证字14051号)。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农业部
  
  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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