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猪饲料非法牟利 赤峰一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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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1-05-09 14:14
- 编辑:admin
- 来源:北方新闻网-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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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男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生产、销售伪劣猪饲料,销售金额达9万余元。近日,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万元。
据了解,2009年秋,阿鲁科尔沁旗的周某某自行购置了用于饲料生产的卧式混合机、封口机等机器,私自印制了霍林郭勒正兴饲料厂的佳兴牌猪饲料包装袋,并在北京、通辽等地购进了生产饲料所用的原材料。2009年冬至2010年5月,周某某在自家生产猪饲料50余吨,冒充霍林郭勒正兴饲料厂的佳兴牌猪饲料销往赤峰市和通辽市等地,销售金额达9.6万元。2010年5月28日,周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抓获。经公安机关侦查,并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周某某生产的猪饲料为不合格产品。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认为,周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非法生产、销售假冒的佳兴牌猪饲料,销售金额达9.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明显,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教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自制猪饲料,冒充霍林郭勒正兴饲料厂的佳兴牌猪饲料销往各地,销售金额高达9.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鉴于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同时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所以一审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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