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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想对猪下毒手 湖南或建追溯和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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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05-24 14:31
  • 编辑:admin
  • 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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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或最高罚款5万元 

  据湖南在线-湖南日报5月23日报道 (记者 苏莉 通讯员 路险峰)我省拟立法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场所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屠宰经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测不合格的生猪或最高罚款5万元。今天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年,召回产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场点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以及生猪产品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逐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对召回的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一点一证一牌”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和资格退出机制。根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使用伪造的证书和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异地设立分厂或车间。

    对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测作出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突出了对肉类冷冻加工企业的规范和对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测的规定。

    肉类冷冻加工企业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经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测不合格的生猪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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