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平多部门联合整治跨区域销售生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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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3-09-27 09:13
- 编辑:admin
- 来源:中国开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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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由市府办牵头,会同经信、工商、农业、卫生、公安、城监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在我市跨区域销售生猪产品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行动。
清晨5时起,执法队先后到市区新昌市场、勒冲市场、东河路街市,检查生猪产品摊档的有关进货记录、票据以及其它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跨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经营户进行了政策宣讲,并责令其整改。相关跨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经营户表示将严格执行规定,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管。
根据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62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检疫;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环境保护、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据悉,生猪产品跨区销售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畜禽产品流通卫生操作技术规范》、《鲜、冻肉运输条件》等以及其它部门制定的相关生产、卫生、运输标准。
清晨5时起,执法队先后到市区新昌市场、勒冲市场、东河路街市,检查生猪产品摊档的有关进货记录、票据以及其它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跨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经营户进行了政策宣讲,并责令其整改。相关跨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经营户表示将严格执行规定,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管。
根据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62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检疫;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环境保护、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据悉,生猪产品跨区销售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畜禽产品流通卫生操作技术规范》、《鲜、冻肉运输条件》等以及其它部门制定的相关生产、卫生、运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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