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认识“瘦肉精”——危害到底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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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1-04-22 18:29
- 编辑:admin
- 来源:农业部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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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瘦肉精”案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瘦肉精”究竟是什么东西?对人体的危害有多大?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毒理学安全评价室李宁研究员、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江海洋副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王凤来教授、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苏晓鸥研究员和北京挑战集团技术总监杨禄良博士等有关专家。
“瘦肉精”到底是什么东西?
记者:前段时间,媒体报道了河南“瘦肉精”案件,对消费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据我了解,广大消费者对“瘦肉精”并不十分了解,请问“瘦肉精”到底是什么东西?
李宁:“瘦肉精”是β-肾上腺能受体激动剂类化合物的俗称,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十几种物质,并不是特指某一种化合物。很多β-激动剂类化合物都是人用药,用于治疗哮喘等疾病。在我国,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特布他林、妥布特罗、班布特罗、沙美特罗、氯丙那林等7种β-激动剂类化合物批准作为平喘的处方药,在临床上广泛使用。
在这些批准使用的药物中,盐酸克伦特罗因药效显著、价格低廉,应用最为普遍,商品药名有咳喘素、氨哮素、氨必妥等。在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网站上查询,可查到有关盐酸克伦特罗的备案信息近百条。
记者:老百姓对“瘦肉精”的危害十分关注。据我了解,前一段时间出现了很多种说法,有的甚至与毒品相提并论,“瘦肉精”的危害到底有多大呢?
江海洋:首先明确一点,说“瘦肉精”是毒品是不科学的。截至目前,全世界因食用含“瘦肉精”食品而中毒的事件,全部是盐酸克伦特罗引起的,尚未发现由于肉品中残留其它“瘦肉精”类物质导致中毒的情况。从出现过的盐酸克伦特罗中毒病例看,主要症状为面色潮红、头晕、心悸、胸闷、肌肉震颤、呼吸急促等,经过短期治疗都恢复了健康,没有出现过死亡案例。
以出现过中毒情况的盐酸克伦特罗为例,在临床上作为平喘类药物使用,常用剂量为成人口服每次20-40微克,每天3次,也就是每天60-120微克。这个剂量在临床上已使用了30余年,没有发现有致畸、致癌、致突变等副作用,出现不良反映的情况也很少。如果动物性食品中残留浓度达到100微克/千克,每天食用0.6-1.2千克该食品才能达到临床用药剂量。从公布的各类监测结果看,肉类中盐酸克伦特罗残留量超过100微克/千克的情况很少。
苏晓鸥:国外的学者对“瘦肉精”在动物体内的代谢规律开展了很多研究,我也曾用猪做过盐酸克伦特罗代谢试验。总的来看,有几个特点。一是食入的“瘦肉精”类药物,绝大部分以原药形式通过尿液排出体外。二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停药期后,动物组织中残留的“瘦肉精”会逐步消除,通过尿液排出体外,但不同动物组织中的“瘦肉精”代谢消除速度有差别。肌肉中的残留停药3-7天就会大幅度减少,甚至不能检测出来。但是,肝脏等内脏中“瘦肉精”代谢消除较慢,容易蓄积。
国外有使用“瘦肉精”的吗?
记者:我在互联网上查阅过“瘦肉精”的相关资料,好像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都曾使用并且现在还在使用“瘦肉精”,不知道实际情况怎样?
王凤来:上世纪80年代初,美国学者发现给动物饲喂盐酸克伦特罗,可以提高瘦肉率和饲料转化率,获得很好的经济效益。由此,美国开始将其用于动物养殖,并逐渐推广到其他国家。后来发现其毒副作用较大,80年代末欧盟、美国先后公布禁止使用。
此后,美国制药企业研究出毒性小、代谢快的替代品——莱克多巴胺,使用时只要严格掌握剂量、执行停药期规定,几乎不会在动物体内残留。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等20多个国家先后批准将莱克多巴胺用于猪、牛、羊等动物养殖。除莱克多巴胺外,其他“瘦肉精”类药物都没有被批准用于生猪养殖。近年来,美国一直向欧盟和我国施压,要求解除莱克多巴胺使用禁令,但欧盟和我国基于安全性考虑不同意解除该禁令。
美国对莱克多巴胺的使用方式有极为严格的规定。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莱克多巴胺添加于饲料的用量为5-20毫克/千克,猪不用停药,牛和火鸡停药期分别为13天和14天。同时,各国也制定了严格的莱克多巴胺残留限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规定猪肉中莱克多巴胺最大残留限量为50微克/千克,牛肉为30微克/千克。加拿大和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猪肉残留量标准为40微克/千克,而联合国粮农组织则是10微克/千克。日本和新西兰禁用莱克多巴胺,但允许进口猪肉中有不超过10微克/千克的残留。
我国养殖业严禁使用“瘦肉精”
记者:河南“瘦肉精”案件已经告一段落,公安部门也对一些违法生产“瘦肉精”的窝点进行了查处。我国养殖业使用“瘦肉精”的情况普遍吗?
杨禄良:上世纪90年代初,“瘦肉精”流入我国,最初被作为科技成果在生猪养殖中推广使用。但随着“瘦肉精”危害引起有关方面及社会关注,我国随即明令禁止在动物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农业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文件和规定禁止在动物养殖过程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瘦肉精”类药物。2002年2月,农业部会同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规定禁止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7种“瘦肉精”物质。同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量刑依据。为进一步防范风险,2010年,农业部再次发布公告,将另外9种类似物列入禁用范围。
农业部自2001年起对畜产品中的“瘦肉精”残留实施例行监测,并以饲料和养殖环节为重点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2005年以来,商品饲料中没有检出过“瘦肉精”,动物养殖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河南“瘦肉精”案件发生后,全省共抽检生猪31万头,确认“瘦肉精”阳性生猪134头,检出率只有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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